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热门检索:财政收支积极财政政策减税降费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咨询留言>国库司

留言编号:

预咨询单位:[国库司]

留言时间:[2023-10-18]

回复时间:[ ]

1、对于集中采购目录以内、限额标准以下的政府采购能否提出质疑? 2、提出质疑时间及回复时间是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68号)》 3、如果适用于上述法律法规,限额标准以下的政府采购中竞争性谈判公示期为3工作日,竞争性磋商公示期为10工作日,比例竞争性谈判公示期为2023年10月16日-18日,评标时间为10月19日,公示成交结果为10月23日,“第五十二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10月26日前是否还可以提出对采购文件的质疑。而这个时间已经过了中标公示期。这类情况如何处理?

  1.属于集中采购目录范围以内的政府采购项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规定,供应商在法定期限内可以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成交公示期不影响供应商的质疑期限。
  2.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的规定,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质疑,如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澄清或者修改采购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否则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