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言编号:
预咨询单位:[国库司]
留言时间:[2022-05-26]
回复时间:[ ]
您好,想请关一下,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如果在资格审查过程中发现投标人的资料有明显的错误,或前后不一致的时候,是否可以要求投标人澄清?因为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规定,只有评标委员会才有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权利,资格审查时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是否也可以要求投标人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另如果澄清的是中小企声明函中的内容,如果投标人中标,澄清的内容是否也须要跟中小企声明函一起公示?
1.投标人如在中小企业声明函等资格、资质证明文件中存在明显笔误、同一内容前后表述不一致等情况,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要求供应商澄清补正,具体应结合采购项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公开中标、成交供应商澄清补正后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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