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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支持社会保障和就业事业发展情况

发布日期:2009年05月05日

  近年来,按照中央有关决策部署,各级财政部门加大社会保障和就业方面的投入力度,支持建立和完善符合我国国情的社会保障体系。2003~2007年全国财政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累计达到1.95万亿元,比上一个五年增长1.41倍,年均增长15.2%,有力地确保了各项社会保障和就业工作的开展。

  2008年,全国财政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6804.29亿元,比2007年增长24.9%(见图4.6)。中央财政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2743.59亿元,增长19.2%。抗击南方部分地区低温雨雪冰冻灾害、“5·12”汶川特大地震等特大自然灾害,对紧急医疗救治阶段地震伤员实行免费救治,对地震“三无”人员和“三孤”人员提供临时生活救助及后续救助、向地震遇难人员家属发放一次性抚慰金,适当提高因灾倒损房屋的农户住房恢复重建补助标准。全面加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设,分别于1月1日和7月1日两次按月人均城市15元、农村10元的标准提高城乡低保对象补助水平。截至2008年底,全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数为2334万人,平均低保补助水平为141元/人月;全国农村低保对象4284.3万人,平均低保标准为年人均988元,月人均补助水平49元。10月1日起提高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进一步完善养老保险制度,推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在2005~2007年连续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的基础上,2008年起再连续三年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且提高幅度高于前三年的水平,2008年人均每月增加110元,中央财政继续对中西部地区和老工业基地给予补助。

  

  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完善促进就业的税费减免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政策,促进创业带动就业。进一步完善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等就业扶持政策。实施针对就业困难群体的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等就业援助政策。制定出台减轻企业负担、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等措施。积极扶持大学毕业生就业,完善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政策和服务体系,在生产服务、生活服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方面开发更多的就业岗位,完善鼓励毕业生到基层、企业、边远地区就业的各项政策,鼓励和支持大学毕业生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强化对毕业生的就业服务,建立完善对困难毕业生的援助制度。支持就业再就业平台建设,通过财政补贴、奖励等形式,安排资金支持街道(乡镇)社区的劳动服务机构、就业中介机构、劳动力市场网络建设,加强就业指导和教育培训,并重点帮助困难地区、困难企业、“4050”人员、农村劳动力增强就业能力。支持80户国有企业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安置职工32万人。同时,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建立了财政实际投入和就业再就业工作实绩等因素挂钩的资金分配办法。积极规范社会保险补贴先缴后补的办法。加强资金监督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对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或专项检查,不断提高就业再就业资金使用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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