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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支持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建设情况

发布日期:2009年05月05日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始终把改善居民居住条件作为城市住房制度改革和房地产业发展的根本目的。为切实支持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财政部先后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实施办法》和《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在廉租住房保障方面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一是明确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渠道。主要是: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全部余额、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地方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安排的补助资金、中央财政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社会捐赠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以及其他资金等。二是设立中西部财政困难地区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中央对地方廉租住房保障的补助资金包括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和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按照因素法和公式法分配给中西部财政困难地区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是指对地方新建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原则上按西部地区300元/平方米,中部地区200元/平方米进行补助。2008年中央财政安排补助中西部财政困难地区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68亿元,比上年增长33.3%。三是明确廉租住房建设过程中免收的全国性非税收入项目。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一律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其中,免收的全国性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工程定额测定费、白蚁防治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等项目;免收的全国性政府性基金包括: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城市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城镇公用事业附加等项目。四是落实免收土地出让收入政策。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各地在贯彻落实过程中,除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外,一律免收土地出让金收入。五是切实加强廉租住房租金的“收支两条线”管理。政府购建廉租住房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廉租住房租金收入要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入地方同级国库,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和管理。廉租住房租金用于维护的开支范围包括廉租住房在预定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所必需的修理、养护等开支;用于管理的开支范围包括支付廉租住房环境综合治理、绿化、卫生等物业管理费用开支,以及用于支付廉租住房公用水费、电费等开支。六是制定有关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及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廉租住房承租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经济适用住房继续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对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法定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

  2008年,中央财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支出181.9亿元,比2007年增长114.3%,主要用于:加大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力度,扩大廉租住房租赁补贴范围,稳步推进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全国共有295万户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其中,租赁住房补贴229万户,实物配租26万户,租金核减34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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