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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支持民族地区等发展的政策措施

发布日期:2010年01月07日

  (1)支持民族地区发展。一是设立民族地区转移支付,对民族省区和非民族省区的民族自治州(县)给予专门的财力性转移支付。2008年中央安排民族地区转移支付276亿元,比2007年增长59.7%。二是均衡性转移支付对民族地区实行优惠政策。充分考虑民族地区的特殊支出因素,通过因素选取增加对民族地区的均衡性转移支付。2008年民族地区享受均衡性转移支付1064.32亿元,比2007年增长41.5%。三是对民族地区调资转移支付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给予补助,2008年中央对民族省区此项转移支付为607.46亿元。同时,国务院决定从2001年起建立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由此增加的支出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享受此项补助的基本上是西部民族省区。四是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对民族地区的照顾。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转移支付系数民族地区高出同档次非民族地区5个百分点。对由于免征农业税和除烟叶以外的农业特产税而减少地方财政收入的少数民族集中的中西部地区,由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2008年,民族地区共获得以上两项补助合计63.1亿元。五是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对国家确定的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三年。

  (2)支持革命老区发展。一是设立革命老区转移支付,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并要求地方财政从中央下达的一般性转移支付或地方财力中多安排一些资金,加大对革命老区的转移支付力度。二是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对国家确定的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三年。此外,革命老区还可以统一享受国家现行的区域、产业和行业税收优惠政策。

  (3)支持边境地区发展。一是设立边境事业补助费和边境地区转移支付,主要用于改善边境地区人民生产生活条件和促进边境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各项事业,有力地支持了边境地区的各项基础设施建设。2002年起,中央财政又陆续对边境地区一级铁路和陆路口岸给予国门环境整治补助,专门用于国门建设及周边环境整治。二是建立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补助制度。津贴类别根据艰苦程度的不同划分为一、二、三、四类。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负担。三是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对国家确定的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三年。

  (4)支持欠发达地区发展。一是加大对欠发达地区的财政支持力度,促进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和贫困地区加快发展。2008年,中央财政对地方主要是中西部地区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达到3511亿元,比2007年增长40.2%;对民族地区转移支付资金达到276亿元,比2007年增长59.7%。二是增加扶贫开发投入。2008年,中央财政下达地方扶贫开发资金补助187亿元,比2007年增加17亿元。重点支持以改善贫困人口生产生活条件为主要目标的贫困村基础设施建设,支持以改进农业生产组织方式、提高贫困群众生产能力和收入水平为主要目标的贫困地区农业产业化发展,支持农村贫困劳动力转移培训等。三是认真落实区域发展总体战略的各项财税政策措施。重点落实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地区老工业基地、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等财税优惠政策。四是巩固和扩大缓解县乡财政困难成果,建立县乡基本财力保障机制。2008年中央财政安排奖补资金438亿元,比2007年增长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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