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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与地方财政收支平衡关系

发布日期:2009年05月05日

  按照预算法规定,我国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共设立五级预算。国务院编制中央预算草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执行。地方各级政府编制本级预算草案,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执行。地方各级预算收支统称地方财政收支。

  以2008年为例,全国财政收入61330.35亿元,全国财政支出62592.66亿元。中央本级收入32680.56亿元,占全国财政收入的53.3%;中央本级支出13344.17亿元,占全国财政支出的21.3%。地方本级收入28649.79亿元,占全国财政收入的46.7%;地方本级支出49248.49亿元,占全国财政支出的78.7%,其中,来源于中央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净额22044.39亿元,相当于地方本级支出的44.8%。

  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的具体平衡情况是:

  中央本级收入(32680.56亿元)+地方上解收入(946.37亿元)+中央财政赤字(1800亿元)+调入中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1100亿元)=中央本级支出(13344.17亿元)+对地方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22990.76亿元)+安排中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192亿元)

  地方本级收入(28649.79亿元)+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22990.76亿元)=地方本级支出(49248.49亿元)+上解中央支出(946.37亿元)+地方财政结转和结余(1445.69亿元)(见图5.1和图5.2)

 

  不难看出:

  (1)全国财政收入(支出)=中央本级收入(支出)+地方本级收入(支出),而不是中央财政收入(支出)+地方财政收入(支出)。这是因为:中央财政收入包含地方上解收入(中央财政支出包含对地方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地方财政收入包含中央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地方财政支出包含上解中央支出)。因此,如果将中央和地方财政收入(支出)简单相加得出全国财政收入(支出),将会出现重复计算。

  (2)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净额22044.39亿元,相当于中央本级收入(32680.56亿元)的67.5%,也就是说,67.5%的中央本级收入以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的形式转到地方使用。因此,不能将中央本级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53.3%),与中央本级支出占全国财政支出的比重(21.3%)进行简单对比,认为中央以53.3%的全国财政收入,只承担21.3%的全国财政支出。实际上中央本级收入主要不是用于中央本级支出,大部分通过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等形式补助给了地方(主要是中西部地区),相应形成地方财政收入并用于安排地方财政支出。

  (3)地方从中央获得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净额22044.39亿元,相当于地方本级支出的44.8%,也就是说44.8%的地方本级支出是来源于中央财政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净额。因此,不能将地方本级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46.7%),与地方本级支出占全国财政支出的比重(78.7%)进行简单对比,认为地方以46.7%的全国财政收入,却承担78.7%的全国财政支出。实际上,地方特别是中西部地区本级支出中相当一部分来自中央财政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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