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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政超收收入使用情况

发布日期:2009年05月05日

  增收是指当年财政收入执行数高于上年财政收入的部分。超收是指财政收入执行数高于年初预算的部分。根据有关规定,中央财政超收收入可以用于弥补中央财政赤字和其他必要的支出。中央预算执行过程中,需要动用超收收入追加支出时,应当编制超收收入使用方案,由财政部门及时向财政经济委员会和预算工作委员会通报情况,国务院应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预计超收收入安排使用情况的报告。

  2008年,中央财政收入比预算超收1095.21亿元,安排使用具体情况主要是:增加对地方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支出183亿元;增加教育支出20亿元,主要是对地震灾区学生给予临时特别资助等;增加科学技术支出5亿元,用于重大科研装备自主研制等;车辆购置税超收40亿元,通过车辆购置税支出划转到中央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基金,用于公路灾后恢复重建;因6月份成品油提价,增加对农业、渔业、林业等行业补助291亿元;增加救灾及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支出47亿元,用于需追加的特大自然灾害救济、抗震救灾及应对婴幼儿奶粉事件等支出;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进一步扩大内需,增加中央政府公共投资300亿元,主要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重大基础设施等建设;安排中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192亿元,转到以后年度经预算安排使用。

  总体看,近年来中央财政超收收入除依法增加有关支出外,主要用于加大对“三农”、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民生方面的保障力度,支持经济社会薄弱环节发展,解决历史陈欠和削减财政赤字,并向中西部地区倾斜。这样做既有利于改善民生,促进各项社会事业加快发展,又降低了财政风险,增强了财政经济发展的可持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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