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预算体系
发布日期:2009年05月05日
政府预算是指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准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政府年度财政收支计划。国家预算是指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准的一个国家各级政府预算的总和。
我国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设立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五级预算。不具备设立预算条件的乡、民族乡、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定,可以暂不设立预算。国务院编制中央预算草案,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执行。地方各级政府编制本级预算草案,并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执行。地方各级预算收支统称地方财政收支。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和财政部门在预算管理中承担着各自不同的职责。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拥有的预算管理职权是:审查本级总预算草案及本级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拥有的预算管理职权是:监督本级总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政府决算;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各级人民政府拥有的预算管理职权是: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作关于本级总预算草案的报告;将下一级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组织本级总预算的执行;决定本级预算预备费的动用;编制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监督本级和下级政府各部门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情况。各级政府财政部门拥有的预算管理职权是:具体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具体组织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提出本级预算预备费动用方案;具体编制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定期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情况。
从预算体系看,目前我国各级政府预算由公共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共同构成。按照建立和完善公共财政预算体系的要求,预算外收支、社会保障收支也应纳入预算管理。下一步,财政部将逐步建立由公共财政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和社会保障预算组成的有机衔接的政府预算体系,全面反映政府收支总量、结构和管理活动。
公共财政预算是指政府凭借国家政治权力,以社会管理者身份筹集以税收为主体的财政收入,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持国家行政职能正常运转、保障国家安全等方面的收支预算。
政府性基金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为支持某项公共事业发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偿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政府性基金的管理原则是:基金全额纳入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在预算上单独编列,自求平衡,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各单位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缴入国库形成国家财政收入,再由财政部门按照综合预算有关规定,确定该项基金部门支出规模和方向,形成部门收入。自2002年7月起,所有政府性基金均纳入预算管理。2008年中央政府性基金主要包括:三峡工程建设基金、铁路建设基金、港口建设费、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土地有偿基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中央财政外汇经营基金、彩票公益金等。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指国家对取得的国有资本收入及其支出实行预算管理,是国家以投资者身份对国有资本实行存量调整和增量分配而发生的各项收支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按照当年预算收入规模安排,不列赤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主要包括从国家出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和国有资产转让收入,支出主要用于对重要企业补充资本金和解决一些困难企业的退出成本。2008年开始实施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试行范围为国资委所监管企业和中国烟草总公司。
社会保障预算是指国家为保证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权利而提供救助和补给,以便实现国家社会保障职能、建立社会保障制度而编制的预算。目前,我国社会保障预算编制制度尚未正式建立,处在局部探索阶段。财政部将以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为重点,在《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有关基金预算规定的基础上,研究细化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编制、执行和审批的原则、范围、方法和程序等,建立规范和统一的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制度,逐步推动社会保障预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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