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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法制建设

发布日期:2009年05月05日

  2005年4月,财政部制定了《财政部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实施意见》,这是财政部门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举措,是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公共财政体制的重要步骤,标志着社会主义公共财政体制建设向法治化的轨道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1)财政制度建设。截至2008年底,由财政部门组织实施的现行法律和法律问题的决定9件,行政法规和法规性文件90件,规章108件,规范性文件2000多件,涵盖税收管理、支出管理、财务会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财政监督等财政工作的各个方面,财政法律体系框架基本建立。

  (2)财政法规清理。1986年以来,先后组织财政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10次,有步骤地对建国以来财政相关规章制度进行全面、系统的清理、鉴定,总计废止和宣布失效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5838件。

  (3)财政行政执法监督。加强财政执法监督是保证财政行政执法的重要环节。一是不断健全和完善财政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制度,规范执法监督行为;二是坚持依法办案,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三是加强与当事人的沟通联系,妥善化解纠纷;四是不断创新工作机制,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五是及时对典型案件进行总结分析,提出加强财政立法与执法工作的建议,促进提高执法水平。

  (4)财政行政审批制度。为规范财政行政审批事项的管理,根据行政许可法以及国务院行政审批改革有关规定,自1998年起,先后开展了四轮财政行政许可事项和行政审批事项全面清理。截至2008年底,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取消和调整财政行政审批项目47项,保留行政许可项目18项,非许可审批项目52项。与公共财政体制相适应的财政审批管理制度正在逐步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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