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EN

热门检索:财政收支积极财政政策减税降费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专题专栏>中国财政基本情况>(七)财政管理

财政监督

发布日期:2009年05月05日

  财政监督是财政部门为保障财政资金分配和管理活动正常有序运行,对相关主体的财政财务行为实施的监控、检查、稽核、督促和反映等活动的总称。与分税制财政体制相适应,目前我国财政监督专职机构分为中央财政监督机构和地方财政监督机构两大类。中央财政专职监督机构包括财政部监督检查局和财政部派驻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简称专员办)。地方财政监督机构包括省、市、县各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机构和派出机构。各级财政监督机构及其派出机构向同级人民政府负责,并接受上级财政部门业务指导。

  近年来,在积极建立健全财政政务公开等各类公开办事制度,自觉接受人大、公众和舆论监督的基础上,各级财政部门扎实推进财政监督工作,促进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财政监督水平不断提高。

  2008年,中央财政监督专职机构共受理各种审核审批事项涉及金额2164亿元,核批中央基层预算单位银行年检账户75023个,征收、监缴中央非税收入1944亿元,共查出各种违规违纪资金1141亿元,挽回损失152亿元,建议追究责任人169名。一是保障落实重大财税政策。根据中央统一部署,成立专门的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认真做好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落实和资金监管工作。24个专员办紧急调配精干力量,参加中央检查组开展检查工作。二是保障落实民生政策。重点关注民生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把人民群众关心的问题作为专项检查的重点。汶川特大地震发生后,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部党组强化资金监管的要求,相关专员办迅速调整工作计划,全力做好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督检查工作。19个灾后恢复重建对口支援省市专员办重点跟踪对口支援进展情况。同时,开展中央财政生猪调出大县奖励政策执行情况、国家助学金政策落实情况等专项检查调查。三是加强对重点财经领域的整顿和规范。加强会计监督工作,组织对38家上市公司执行新准则的情况开展就地检查,对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和农业开发银行进行专项检查。认真做好“小金库”专项治理准备工作。此外,不断创新监督方式,推进和强化财政内部监督工作,促进建立健全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相互协调、相互制衡的新机制。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