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培勇:打造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理念基础
发布日期:2007年12月18日
党的十七大报告在十六大确立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基础上,对我国发展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其中的一个特别值得关注的目标,就是“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能力显著增强”。笔者体会,这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新要求的重要基础。
增强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显然要从建设公共服务型政府做起。要通过强化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逐步形成惠及全民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站在如此的高度,审视现实中国的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格局,可以看到,当前在中国公共服务体系上所呈现的种种欠账,固然可归因于物质基础的相对薄弱。但是,除此之外,一个更为重要且易被人们看漏的原因在于,处于体制环境转换中的中国,有关公共服务的理念更新滞后于体制环境的转换进程。
所谓公共服务理念,就是对公共服务的基本看法或认识。具体说来,也就是本着什么样的思想,去规范与公共服务有关的行为主体的行为。基于什么样的游戏规则,去处理与公共服务有关的行为主体之间的关系。
不同经济体制环境下的公共服务理念,显然是有差异的。由传统的计划经济转向新时期的市场经济,当然要伴随以公共服务理念的更新。只有这样,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才能适应变化了的体制环境,在变化了的体制环境中获得相应的发展生机。
植根于新时期的市场经济体制环境,在笔者看来,中国公共服务体系的建设,有赖于如下几个方面理念的确立:
理念之一:政府是一个特殊的产业部门
与以往的理念有所不同,建立在市场运行基础上的政府部门行为,是可以也应当参照产业部门的眼光来定位的。因为,说到底,政府部门终究是满足人民需要的一个系统。它和另一个系统--市场--共同构成既彼此独立又相互依存的两个满足人民需要的重要渠道。只不过,由于政府部门着眼于满足的是社会公共需要而非私人个别需要,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载体是公共服务而非私人服务,公共服务又具有根本不同于私人服务的三大特性--效用的非可分割性、消费的非竞争性和受益的非排他性,它的运行主要是以政治权力而非利益交换为依托的。但是,政治权力的运用毕竟是提供公共服务的条件,政治权力的外在形式并不排斥公共服务的实质内容。政治权力的形式和公共服务内容的有机统一,恰恰是政府部门在市场经济体制环境中履行职能、发挥作用的基本图景。
这就是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部门实质上是一个特殊的产业部门。政府部门产生、存在和运转的唯一理由,就在于它要提供通过市场解决不了或解决的不能令人满意的公共服务,满足通过市场满足不了或满足的不能令人满意的社会公共需要。有关政府活动的全部事项,就是政府部门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而提供公共服务。在现代经济社会的诸种产业中,政府部门所经营的产业,可以称之为“公共服务业”。从而,也就有了所谓“公共服务型政府”的定位。
理念之二:小康社会是一综合性的发展指标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是我们要为之奋斗的宏伟目标。但对于小康社会的内涵和外延,不能仅仅从市场所能提供的私人服务的质和量上去归结。
人民的生活需要,从来就是私人个别需要和社会公共需要的总和。同样,人民的生活福利水平,从来就是一个既包括私人服务又包括公共服务的综合性指标。而且,从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规律看,在其中,公共服务所占的份额呈现出越来越大的趋势。这就意味着,除了市场这个提供类似食品、衣物、家具等私人服务的系统之外,主要着眼于提供诸如社会治安、公关卫生、环境保护、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的政府部门,是建设小康社会的另一个重要系统。
要建设小康社会,就应当也必须同时关注私人服务与公共物品或服务的生产和提供。正如经济和社会发展不能“一条腿长、一条腿短”那样,私人服务与公共服务之间,也要协调发展。
理念之三:公共服务是要“均等”的提供给全体社会成员的
在过去一个相当长的时期,我们曾经倾向于以“体制身份”为标准,在国有和非国有部门之间、城市和农村之间搞“区别对待”。政府部门提供的公共服务,基本由国有部门和城市居民独享。非国有部门和农村居民,则往往被排除在覆盖范围之外。即便少许的、能够覆盖到农民或非国有部门身上的公共服务,也常常被冠之于所谓“支援”的字眼。
市场化的改革进程带来了政府部门职能的公共化,政府部门提供的各种服务也随之走上了以公共化为取向的道路。然而,“公共化”的取向也好,“公共服务型政府”的定位也罢,其最核心的内容无非在于,以此为取向或定位的公共服务,是着眼于满足整个社会的公共需要的。这就意味着,它要面向全体社会成员。而且,要按照“均等化”的原则,无差别的、一视同仁的提供给全体社会成员。中国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一个迫切任务,就在于消除以往存在于国有与非国有部门之间、城市与农村之间的差别待遇,让公共服务的“阳光”普照包括国有和非国有部门、城市和农村在内的所有企业和居民。
理念之四:提供公共服务的行为也要讲究规范化
政府部门提供公共服务终究是要花钱的。要花钱,就要收钱。这一收一支之间,便构成了政府部门为提供公共服务而筹集财源、而拨付经费的活动--公共财政。
传统经济体制留给人们的一个思维定式是,只要是为老百姓办事,只要是用于提供公共服务,那么,不管从老百姓那里收多少钱,以什么方式收,或者,不论把收来的钱投向于哪样一个项目、哪样一类支出,都是不那么重要的。正是出于这样一个原因,现实生活中的政府部门收支行为的非规范性,一直是改革过程中的老大难问题。故而,也成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中的一个掣肘因素。
站在市场经济体制的立场上看问题,政府部门提供公共服务的行为是要讲究规范性的。政府部门基于提供公共服务目的而取得收入的方式和数量,而拨付支出的去向和规模,必须建立在法制的基础上,不能想收什么就收什么,想收多少就收多少,或者,想怎么花就怎么花。无论哪一种形式、哪一种性质的收入,都必须先立法,后征收。无论那一类项目、哪一类性质的支出,都必须依据既有的制度来安排。
理念之五:税收是连接公共服务提供者和消费者的基本纽带
把政府部门视作公共服务的提供者,广大的企业和居民即是公共服务的消费者。于是,透过复杂的税收征纳现象,我们看到的图景是:公共服务的提供与消费,公共服务的购买与销售。企业和居民之所以要纳税,就在于换取公共服务的消费权。政府部门之所以要征税,就在于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
只要纳税人依法缴纳了税收,便因此享有了向政府部门索取公共服务的权力。只要政府部门依法取得了税收,便因此负起了向纳税人提供公共服务的义务。纳税人所消费的公共服务,来源于政府部门提供公共服务的活动。政府部门用于提供公共服务的资金,又来源于纳税人所缴纳的税收。在这里,纳税人的纳税义务与其纳税之后所拥有的消费公共服务的权力,是一种对称关系。政府的征税权力与其征税之后所负有的提供公共服务的义务,也是一种对称关系。围绕税收而形成的公共服务提供者和消费者之间的关系,均表现为权力与义务的对称。
有了这样的连接纽带,政府部门同企业和居民之间的关系便有了理顺、规范的基础。保质保量的向企业和居民提供公共服务,便有可能成为政府部门必须履行的天职。同样,依法足额的向政府部门缴纳各种税收,也有可能成为企业和居民崇尚的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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