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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开征32年 资源税演变史见证我国经济转型

发布日期:2016年07月01日

2016年6月30日 来源:新华社

  作为财税体制改革的又一重头戏,资源税改革将于7月1日全面推进。1984年开征、1994年开始改革,资源税开征32年的演变史,见证了中国经济改革发展带来的蜕变和完善。

  资源税,是以自然资源为征税对象的税种,其主要目的是调节资源级差收入,体现资源有偿开采,促进资源节约使用。

  我国是世界上矿产资源种类齐全、储量丰富的少数国家之一,但矿产资源人均占有量仅为世界的58%,列世界第53位,并且还存在矿产资源禀赋较差,贫矿多富矿少等问题。面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巨大需求,我国矿产资源储量显得严重不足。

  为促进资源合理开发利用,遏制资源乱挖滥采,1984年起,我国开始采用普遍征收、从量定额计征的方式,对在我国境内从事原油、天然气、煤炭等矿产资源开采的单位和个人征收资源税。

  1994年,我国对资源税进行了改革,国务院重新颁布了资源税暂行条例,进一步扩大征收范围,征税对象包括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和盐7大类,并实行从量定额征收办法。但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这种计税方法已不适应经济发展和构建资源节约型社会的要求。

  为进一步完善资源税制度,2010年6月1日,我国率先在新疆开展原油、天然气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拉开了资源税制度改革的序幕。

  在过去六年中,资源税改革范围逐步扩大,改革品目不断增加,资源税改革阔步前行:

  ——2010年12月1日,油气资源税改革扩大到内蒙古、甘肃、四川、青海、贵州、宁夏等12个西部省区;

  ——2011年11月1日,油气资源税改革推广至全国范围;

  ——2014年12月1日,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全面实施,同时全面清理涉煤收费基金;

  ——2015年5月1日,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覆盖稀土、钨、钼三个品目。

  经过六年的探索实践,资源税改革率先在这6个品目建立了从价计征机制,实现了资源税收入与矿价直接挂钩,有效克服了原从量定额征收方式缺乏弹性和逆向调节的问题,也为全面推开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摸清了方向,积累了经验。

  随着7月1日资源税改革的全面推开,实行从价计征,清理收费基金,酝酿多年的资源税改革将步入全速前进的“快车道”,更有效发挥税收杠杆调节作用,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引领绿色发展,护航美丽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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