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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
建立和完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意见

 

  多年来,我省结合实际,积极开展了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探索和实践,并积累了经验。为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加快实现“两个率先”的奋斗目标,全面妥善解决农村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问题,现就建立和完善我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保障农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为目标,因地制宜,分类推进,逐步建立起与我省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标准有别和综合配套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更加扎实有效地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促进全省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
  总体工作目标是,在2005年底之前基本建立起覆盖城乡的最低生活保障体系。其中,苏南地区要全面建立较为完善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应保尽保”的基础上逐步形成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自然增长机制;苏中地区要健全制度,创造条件,实现“应保尽保”;苏北地区要低标准起步,重点保障特困户,逐步扩大覆盖面,量力而行,循序渐进,稳步推进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二、基本原则.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应坚持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动态管理、分类施保的原则;坚持政府保障与劳动自救、社会帮扶相结合;坚持物质保障与服务保障相结合,生活保障与扶持生产相结合;坚持保障标准随着农村社会经济发展逐步提高;坚持资金保障与农村各项政策和其他社会保障措施相衔接。   
  三、保障对象和标准的确定
  (一)保障对象  
  凡常年居住在我省农村、且具有本省户口,上年度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县(市、区)当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均纳入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对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人员家庭暂不列入保障范围:
  1、具有正常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的;
  2、依法具有赡(抚、扶)养关系,而赡(抚、扶)养人有能力,但未履行赡(抚、扶)养义务的;
  3、家庭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4、有赌博、吸毒、嫖娼等违法行为之一的;
  5、地方政府规定的,其它情形暂不宜列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
  (二)保障标准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各县(市、区)民政部门会同当地财政、农业、统计、物价等部门,按照维持当地农村居民衣、食、住等基本生活需要,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柴)及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费用等,以及地方财政的承受能力,提出科学、合理、可行的保障标准方案,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市人民政府备案后执行,同时向社会公布。保障标准应随着。当地社会经济发展、财政收入增长、人民生活水平和物价指数的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各地的年保障标准,原则上苏北地区不低于720元,苏南地区不低于1200元,苏中地区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收入计算  
  农村居民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所有成员收入的总和。主要包括:
  1、家庭全年农副业生产纯收入;
  2、家庭全年劳动经营纯收入;
  3、家庭成员的储蓄存款二有价证券和利息收入;
  4、参加各类养老保险领取的养老保险金;
  5、法定赡养人、扶养入或者抚养人应当支付的赡(扶、抚)养费;
  6、继承的遗产、遗赠等;
  7、出租或者变卖家庭资产所获得的收入;
  8、其他应当计入的家庭收入。
  根据有关规定所享受的奖励、荣誉津贴,优抚对象、见义勇为人员的抚恤补助、优待金(物),以及临时性社会救助金等不计入家庭收入。
  (四)申请、审批程序和保障金发放
  申请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村民委员会核实申请人家庭收入,确认其符合申请条件后,填写申请表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申请、受理、审批和保障金发放,实行公示制度,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由乡镇政府以货币形式按月或按季发放。鼓励通过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要及时、准确、足额地将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发放到保障对象手中。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保障对象审批和资金发放情况的监督和审计。
  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农村居民,当家庭人均收入情形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主动地告知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报告管理审批机关,并办理停发、减发或者增发保障金的手续。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行动态管理、分类施保制度,乡镇民政部门每年应对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的收入情况进行一次复审,必要时可随时进行复审。县级民政、财政等部门要定期组织抽查。
  四、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一)实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所需补助资金,由市、县(市、区)、乡(镇)三级财政以县为主负担,具体分担比例由市人民政府确定。(二)每年年底,由民政部门在核定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所需资金的基础上,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下一年度用款计划。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财政预算,报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实施。(三)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要纳入社会保障财政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四)县(市、区)财政部门要根据民政部门提出的月’(季)度用款计划,审核后及时将保障金拨付到乡镇,年终根据实际支出情况编制决算。(五)从2005年开始,省财政设立省级农村低保专项调剂金,对财政较为困难的经济薄弱地区给予适当补助。省补资金的安排将与地方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绩及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安排情况考核挂钩,具体办法由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五、社会救助  
  各级政府要因地制宜制定相关优惠政策和帮扶措施,切实帮助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解决子女教育、医疗等方面的困难。对有劳动能力的保障对象,要采取切实措施,给予劳动生产扶持,引导、鼓励和支持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自食其力,通过生产劳动脱贫致富。要弘扬扶贫济困、团结互助的传统美德,倡导邻里互助、社会帮扶,大力开展扶贫济困送温暖等活动,提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生活水平。对病残等特殊困难人员,要明确帮扶人,实行包户服务。
  六、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把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设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整体规划,作为农村工作和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实行县级政府负责制,由县级民政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各级要加强宣传,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农村深入人心。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重心在基层,各地要充实人员,落实工作经费,确保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有专人负责。各级民政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管理,按照“上网上墙”的要求,做好保障对象、保障标准和补助金额的公示工作,确保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落到实处。各地要抓紧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信息化建设,尽快实现计算机和网络化管理,定期统计上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信息资料。财政部门要认真落实保障资金,并对资金的使用加强监督。审计部门要把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使用情况列入年度审计计划,每年组织一次专项审计。其他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责,各负其职,确保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各市、县要依据本《意见》,尽快制订或修改实施办法和实施细则,逐步建立健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相关工作制度、管理制度,不断提高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管理水平,确保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正常运行。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人员要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廉洁自律,严格依法办事。如发现违纪、违规行为,相关部门要严厉查处并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有违法行为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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