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民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农村医疗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5年12月31日
苏财社[2004]80号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民政局:
现将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农村医疗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财社[2004]1号,见附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农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苏民发[2004]5号)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基金的筹集
(一)农村医疗救助基金通过政府财政预算和社会筹集等多渠道解决。
(二)各级财政部门都要安排农村医疗救助经费,并列入当年财政预算。
(三)各级民政部门每年从留成的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安排不低于10%的资金用于农村医疗救助。
(四)省财政对苏北五市和黄桥、茅山革命老区所属乡镇给予适当的医疗救助资金补助,省补助资金的分配与地方筹资情况挂钩。
(五)农村医疗救助基金当年结余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二、基金的管理
(一)县级财政部门要将医疗救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专账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经县级财政部门批准,县级民政部门要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基金支出专户”。
(二)县级财政部门应将本级预算安排的资金、上级财政补助的资金、彩票福利基金提取资金和社会捐助资金按时划入“农村医疗救助基金财政专户”进行管理。
(三)县级财政部门在对同级民政部门提交的用款计划进行审核后,及时足额将资金拨入民政部门开设的“农村医疗救助基金支出专户”。其中,用于资助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资金,由县级民政部门按核准后的金额拨付到同级合管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入户”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地区,由财政部门将资金直接支付到合管办账户);用于补助医疗救助对象大病医疗费用的资金,由县级民政部门通过社会化发放或其他形式直接发放。
二○○四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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