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财政局善于天津市农村医疗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05年12月31日
津政发[2004] 081号
为了加强农村医疗救助基金管理,保证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根据《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农村医疗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04]1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农村医疗救助基金是用于农民贫困家庭医疗救助的专用基金。基金通过政府拨款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多渠道筹集,按照公开、公平、公正、专款专用、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二条 区县级人民政府要建立独立的农村医疗救助基金。基金来源包括财政拨款、彩票公益金、社会各界自愿捐助、以及基金形成的利息收入等。
( 一 ) 市级财政按五保对象和低保对象每人每年200元标准补贴给区县财政。区县财政每年根据本地区开展农村医疗救助工作的实际需要和财力状况 , 按不低于1:1比例的资金在年初财政预算中合理安排农村医疗救助资金。
( 二 ) 市、区县民政部门每年从返还或留成中的彩票公益金中提取20%的资金用于农村医疗救助。
( 三 ) 鼓励社会各界自愿捐赠,从捐赠资金提取30%用于农村医疗救助。
( 四 ) 农村医疗救助基金形成的利息收入。
( 五 ) 按规定可用于农村医疗救助的其他资金。
第三条 农村医疗救助基金用于资助救助对象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部分和补助救助对象的大病医疗费用,以及符合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救治费用。基金必须专款专用, 不得提取管理费或列支其他任何费用。
第四条农村医疗救助基金年度收支计划由区县民政部门商财政部门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区县民政部门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和市民政部门报送收支计划执行情况。
第五条区县财政部门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账 ( 以下简称 “财政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账”),用于办理资金的汇集、核拨业务。区县民政部门设立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账,用于办理资金的核拨、支付和发放业务。
第六条区县财政预算安排资金按计划划拨至本级财政部门“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账”。经批准用于农村医疗救助的彩票公益金应及时由财政专户划拨至“财政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账”。区县财政部门收到市级补助资金后及时全额划拨至“财政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账”。社会各界的捐款及其他各项资金按属地化管理原则及时交存同级财政部门“财政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账”。
第七条 农村医疗救助对象申请享受医疗救助时由各区县按照当地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支付医疗救助金。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救治费用按有关规定支付。
第八条用于资助救助对象参加当地新型合作医疗的资金,区县财政部门根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核准的人数、补助金额,经审核后从“财政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账” 核拨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经区县民政部门批准的救助对象的医疗救助资金,由区县财政部门按时将医疗救助资金核拨至民政部门的农村医疗救助基金账户,由区县民政部门拨付给乡镇人民政府或由区县民政部门通过其他社会化方式发放。
第九条 农村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 , 以及救助对象、救助金额等情况应通过张榜公布和新闻媒体等方式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农村医疗救助基金必须全部用于农村贫困家庭的医疗救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民政、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对农村医疗救助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发现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纪违法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对故意虚报有关数字和情况骗取上级补助的,除责令其立即纠正,并按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外,将根据情况减拨或停拨上级补助资金。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市财政局、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二OO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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