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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5年12月28日

财税[2005]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对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对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拆迁补偿款的,对超过部分征收契税。
    请遵照执行。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
          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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