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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扶助失地农民投保养老

发布日期:2006年01月04日

财政部  2005年9月

  为保障失地农民生活,日前,厦门市制定了《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按照“政府推动,政策引导,集体扶持,个人参保,财政补贴”的原则,把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一管理并轨运行,以村(居)民小组或村(居)委会为单位办理参保。实行“低门槛”准入,以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设置60%-100%以及最低工资标准六个档次,自愿选择,“低进低出,高进高出”,缴费标准和享受待遇随工资水平相应变动。缴费资金由个人、集体、政府三方面共同负担。个人和集体的缴费分担比例,根据各自实际,由村(居)民大会或代表会议审议确定;个人缴交部分,先从征地补偿款中的劳力安置补助费支付,不足部分由个人缴交;区、镇(街)财政将安排一定资金用于被征地人员,特别是困难家庭对象的参保补助,市财政资金主要用于支付养老保险费不敷使用时的后期养老金。思明区积极推动集体资产股份量化,鼓励集体扩大出资缴费比例;集体承担部分可用未征用土地抵押贷款,由区、街财政给予贴息补助;区、街财政对低保户、“五保户”、特别困难家庭给予补助。湖里区实行奖励补助,对今年9月30日前参保的对象,由区、街财政给予5000元补助,超过期限的给予1000元补助:鼓励社区居委会和小组给予补助。
  截至目前,失地农民较多的集美区首批参加养老保险的失地人员已有2752人,其中1492人已达到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领取条件,可享受每月504元的养老金。集美区为鼓励更多失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为所有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给予每人1万元的补助,预计3年内区财政将拿出4亿元用作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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