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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统一提高农村低保标准

发布日期:2006年01月04日

财政部  2005年9月

  从8月1日起,上海现行郊区和海岛农村居民低保标准,统一归并为农村低保标准,且新的农村低保标准从原来的郊区2240元/年、人,海岛(崇明、横沙、长兴)1980元/年、人,统一调整为2340元/年、人。这一规定将使上海市农村9.1万低保对象受惠。
  针对不同困难群体的实际生活状况,上海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制定有区别的救助保障政策和措施。对无劳动能力的老弱病残幼人员,采取措施保证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改善基本生活水平;有劳动能力但暂时处于失业、无业而生活困难的人员,帮助他们通过就业脱离贫困;对因灾难、病等急难原因造成暂时困难的家庭和经济收入偏低,又不能纳入低保范围的边缘困难群体,将研究通过加大医疗、教育、住房等单项救助力度,并发动社会慈善力量,共同帮助其缓解困难。
  自上海在全国率先实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来,经过不断实践、探索、创新和完善,目前已基本形成了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核心、以粮油帮困措施等为补充,生活救助为主,医疗、教育、住房救助为辅,政府救济和社会帮困相结合、救助和就业相联动、城乡整体推进的综合救助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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