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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进一步加快免征农业税步伐

发布日期:2006年01月04日

财政部  2005年12月28日

  2004年,中央作出深化农村税费改革的重大决定,围绕确保粮食安全和农民增收两大主题,提出“五年内取消农业税”的目标,并决定2004年取消除烟叶外的农业特产税,在黑龙江、吉林两省开展免征农业税试点,其它省份降低农业税税率。当年,除黑龙江、吉林两省外,还有上海、北京、天津、浙江、福建、西藏6个省份和其他省份的274个县(市)也自主免征或基本免征农业税;河北、内蒙古、辽宁、江苏、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四川11个粮食主产省份的农业税税率降低3个百分点;其余省份农业税税率降低1个百分点。据统计,2004年取消除烟叶外特产税减轻农民负担68亿元,实施减免农业税政策减轻农民负担234亿元。其中,免征地区受益农民1.5亿人,人均减负约46元。
  2005年,中央继续大范围、大幅度减免农业税,在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实行免征农业税试点,其他地区进一步降低农业税税率,免征牧业税,并明确2006年将在全国全面免征农业税,原定5年内取消农业税的目标可以提前2年实现。根据中央政策精神,各地加快免征农业税步伐,2005年共有山西、内蒙古、辽宁、江苏、安徽、江西、湖南、湖北、河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20个省份自主决定免征农业税,使免征农业税的省份达到了28个,仍保留农业税的河北、山东、云南3省也有216个县免征农业税,享受免征农业税的农民达到8亿以上。据统计,2005年减免农业税进一步减轻了农民负担220亿元,其中地方自主扩大免征范围部分约63亿元,目前在河北、山东、云南3省保留的农业税仅有15亿元左右,总体税率约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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