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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特困户看病有救助天津市财政按医疗救助对象人均200元给予补贴

发布日期:2005年12月30日

天津市财政局

  为进一步做好本市农村卫生工作,切实保障农村五保户和特困户的基本医疗需求,日前,市政府批转了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拟定的《天津市农村医疗救助暂行办法》,明确了农村医疗救助的对象、形式和标准等事项。
  据了解,农村医疗救助的对象是,已领取《五保供养证书》的农村五保户、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成员。《暂行办法》规定,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区县,由医疗救助基金负担救助对象合作医疗个人缴费部分,救助对象享受合作医疗待遇。对因患大病、重病经当地合作医疗补助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超过当地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50%并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可再申请对超过部分给予医疗救助。对尚未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区县,救助对象因患特殊病种,个人负担费用难以承担并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全年对超过当地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50%以上的可申请医疗救助。
  农村医疗救助实行属地化管理,由申请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如实提供医疗诊断书、医疗费用收据、必要的病史材料、已参加合作医疗按规定领取的合作医疗补助凭证、社会互助帮困情况证明等,经村委会和村民代表会议评议同意并公示后,报乡镇区人民政府审核后,签署意见上报所在区县民政局审批。区县民政局复审核实后,对批准的申请人医疗救助金,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发放。救助对象由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卫生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救助服务,或农业区县政府确定1至2所医院提供医疗救助服务。
  市和区县财政通过拨款及社会捐助渠道筹资,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基金,市财政每年按医疗救助对象人均200元标准补贴给区县,区县财政每年根据本级民政部门提供的上年度医疗救助人数和所需资金,按比例安排资金,列入当地财政预算。财政部门还可从社会福利彩票或社会捐助中提取资金,用于农村医疗救助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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