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进一步加强阳光工程财政资金使用管理
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
发布日期:2005年12月28日
浙江省财政厅农业处 章维士 2005年10月28日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劳动力转移阳光工程财政补助资金(以下简称“阳光工程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日前,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厅修订了《浙江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财政资金管理办法》。
办法规定,阳光工程补助资金以农民直接受益为原则,以培训券形式直接补贴给受训农户,也可以通过降低收费标准的方式补贴给培训机构。培训机构应经公开招标确定或经当地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办公室评审确认;短期培训时间一般为15-90天;培训收费标准须经公开招标确定或经当地财政物价部门核定;培训机构应保证受培训农民充分转移就业,转移就业率应达80%以上,用人单位与农民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应不低于3个月。阳光工程补助资金由各级财政共同承担,省以上财政按平均每期每人补助不低于1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各市、县(市、区)根据不同的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工种等自行确定具体的补助标准。根据省阳光工程办公室下达的示范培训任务,省财政厅将补助资金直接拨付到市、县(市)财政局,再由市、县(市)财政局结合本级安排的资金一并拨付。采取培训券补助方式的,市、县(市)财政部门或阳光工程办公室直接将培训券发给受培训的农户,由农民作为培训学费交到培训机构,培训机构凭培训券、收费凭证和受培训农民考核合格证明等有关材料到当地申报补助资金,培训券实行实名制,不得转让使用。采取降低收费补助方式的,由培训机构凭项目合同书、经验收合格的受训人员名单、收费凭证等有关材料,经当地阳光工程办公室审核确认后,到当地财政部门申报补助资金。阳光工程补助资金严格实行项目管理,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并实行项目公示制度,当地阳光工程办公室要对培训机构、培训任务、受训人员、收费标准、资金补助及使用、转移就业等情况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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