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丽水市切实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物价补贴工作
发布日期:2005年12月28日
丽水市财政局 阮美莲/方伟英 2005年01月11日
一、明确保障对象。享受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物价补贴的对象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对于纳入享受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物价补贴对象的做到应补尽补,对未纳入补贴对象因下岗失业、患重大疾病、受灾害等影响造成生活困难的群众,采取临时救济,解决他们的生活困难。
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对补贴对象的确定、补贴标准的核定和补贴发放全过程,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确保发放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三、明确补贴标准和发放时限。给予城乡低保对象不低于一个月当地全额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的物价补贴,所需资金按救助对象原支出渠道发放,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并规定补贴必须于2005年1月底前发放到位。
四、建立物价补贴调整机制。建立编制低收入群体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制度,在物价上涨较快年份,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结合物价上涨特别是低收入群体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等因素,对本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适时进行调整;对其他困难群众实行一次性基本生活物价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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