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EN

热门检索:财政收支积极财政政策减税降费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专题专栏>作好城乡困难群众生活安排>工作动态

浙江温州市出台市区社会医疗救助实施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05年12月28日

温州市财政局 周其正 2005年02月06日

  日前,温州市出台《温州市区社会医疗救助实施暂行办法》。规定市区将建立以社会救助为“低保线”的医疗保障体系,保证辖区内符合社会医疗救助条件的困难群众,可以享受医疗救助。凡户籍在温州市区范围内的城乡居民(含户籍不在市区的市直单位职工),因各种疾病住院及灾害性事故造成重大伤害的,经各类医疗保障报销和社会团体帮困后,医疗费用负担仍有困难且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可以享受医疗救助。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应在各种医疗报销和补偿后3个月内提出“社会医疗救助申请”。救助对象全年每户家庭累计救助额度最高不超过3万元。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