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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积极财政政策的重要途径

发布日期:2009年04月28日

中国财经报

  

  国务院同意地方发行2000亿元政府债券,并由财政部代发,列入省级预算管理。代发地方债,是在现有预算制度框架内,落实积极财政政策的重要途径。

  地方政府直接发债的前提条件之一是信用条件良好。但是不透明的债务负担信息,决定了外界难以对地方政府的信用状况作出较为准确的判断。因此,由财政部代发地方政府债券,成为现实选择。

  积极财政政策的落实需要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但是,金融危机严重冲击了地方政府的财力。面对积极财政政策,不少地方政府心有余,力不足。在中央与地方财力格局尚未发生根本性改变的情况下,发债在很大程度上可以直接提升地方政府的财力。而且,由财政部代发地方政府债券,借用中央政府的良好信用、发行渠道和发行经验,可以保证地方债的顺利发行,降低地方政府融资成本。

  此次地方政府债券发行额度的分配综合考虑了各种因素,重点考虑了地方配套需求,与积极财政政策需要发挥地方政府积极性是一致的。同时,从长远来看,地方债发行规模的确定需要注意两个问题:一是地方债和国债的规模协调问题;二是地方政府的偿债能力。地方债和国债,同处一个债券市场。财政政策的落实和发行成本的下降,需要协调二者的规模。

  一般说来,宏观调控是中央政府的职能。扩张性财政政策的落实往往需要中央政府发债。债务规模事关财政政策力度的大小。缺少协调,地方债发行容易冲击国债,影响财政政策目标的实现。缺少协调,也会导致地方与中央争夺资金,从而抬高融资成本。从制度建设的角度来看,未来中国应该建立包括不同级别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债务规模协调委员会,专门致力于解决地方债和国债规模的协调问题。

  偿债能力也应是地方政府确定发债规模的重要依据之一。地方政府发债额度不是分蛋糕。偿债能力较强的地方,应该可以有相对较大的发债规模。财力偏少,偿债能力较弱的地方,中央政府应采取其他办法予以支持。此次确定分地区债券规模就考虑了综合财力、债务率、财力增长等因素。

  代发地方债只能是临时举措。代发债券可能引发道德风险问题。在市场上,直接举债的是中央政府,地方政府的债务风险容易转嫁给中央政府。此次代发,地方政府冠名债券,凸显地方政府责任。但是,仅仅冠名是不够的。因此,对于确保地方政府偿债责任,财政部作出了明确规定。同时应看到,地方政府硬预算约束机制的形成,才是问题的关键,因此需要探讨适合中国国情的地方债务责任承担机制。从理论上看,作为债务人,资不抵债时,就会破产。但是,无论如何,地方政府的功能不会因为债务负担问题而缺失。因此,符合国情的做法不是建立地方政府破产机制,而是健全地方债务管理制度。一是事前约束机制,地方政府发债规模必须经过中央政府或者上一级政府的审核,并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二是事后约束机制。在地方债偿还问题出现时,应有相关责任人为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当前形势下,应努力控制地方政府债务增量,避免因管理不力给地方政府带来新的负担。此次代发的地方债纳入省级预算管理,就是一个进步,说明地方债管理逐步走上正轨。未来仍应进一步加强债务预算管理,提高债务资金的使用效率。与此同时,消化债务存量,特别是,摸清地方政府债务存量,根据债务类型的不同,区分责任,寻找相应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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