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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要求研究制定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

发布日期:2014年01月20日

2014年1月17日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在1月16日召开的全国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会议上,财政部副部长刘昆在谈到“买什么”的问题时指出,各地要结合实际、突出重点、稳步扩大,研究制定政府购买服务的指导性目录。

  刘昆表示,明确哪些可以买、哪些不能买,是顺利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前提和基础,也是政府购买服务实践的难点所在。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推广政府购买服务,凡属事务性管理服务,原则上都要向社会购买。按照这一要求,凡是禁止性规定之外的,尤其是能够增加社会净福利的有关政府事务性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原则上都应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为此,刘昆指出,各地要在调研的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按照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有利于降低服务成本,有利于提升服务质量水平和资金效益的原则,认真研究制定政府购买服务的指导性目录。

  首先,要结合实际。在准确把握公众需求的基础上,全面梳理并主动提出购买服务的内容和事项,明确购买的服务种类、性质和内容。购买服务目录应是指导性而非强制性,应倾听群众呼声,反映群众意愿,根据经济社会和政府职能的发展变化,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其次,要突出重点。在公共服务需求日趋多样化的形势下,应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重点考虑、优先安排与保障和改善民生密切相关的领域和项目,把有限的财政资金用到人民群众最需要的地方。

  最后,要逐步扩大。用渐进改革的思路,按照“先易后难、积极稳妥”原则,先将一些便于操作、条件较成熟的服务项目纳入购买目录,然后逐步增加购买内容。对于政府新增的或临时性、阶段性的公共服务事项,凡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原则上都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既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推动政府简政放权,防止“大包大揽”;也要确保政府全面正确履行职能,防止将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项目推向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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