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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支持社会保障和就业事业发展情况

  近年来,按照中央有关决策部署,各级财政部门加大社会保障和就业方面的投入力度,支持建立和完善符合我国国情的社会保障“安全网”。

  2011年,全国财政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1109.4亿元,比2010年增长21.7%。其中,中央财政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4715.77亿元,比2010年增长23.9%(见图4.5)。一是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完善促进就业的税收优惠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等扶持政策。继续实施针对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等就业援助政策。积极扶持大学毕业生就业,完善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政策和服务体系,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企业、边远地区就业,支持大学毕业生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强化对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服务,完善对家庭困难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扶持和援助政策。支持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加强就业指导和服务,重点帮助下岗、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劳动力提高就业能力。大力加强高技能人才培养,实施“国家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开展重点技师培训项目、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同时,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不断完善就业专项资金因素法分配办法。探索建立就业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机制,不断提高就业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二是进一步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20052010年连续6年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的基础上,2011年继续按2010年全国人均基本养老金的10%左右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月人均增加约150元,中央财政继续对中西部地区、老工业基地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调标所需资金给予适当补助。稳步推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重点向民族地区、贫困地区、边境地区、革命老区倾斜,全国5个民族自治区中,西藏、宁夏、新疆已实现了制度全覆盖。同时,按照《国务院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要求,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地区,同步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扩大试点工作从201171日起启动。目前,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给予50%的补助。截至2011年底,两项制度试点面达到60%左右,累计参保人数达到3.32亿人。三是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制度。加大对低保对象等人员的补助力度。截至2011年底,全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人数为2277万人,平均低保标准为288/人月,平均低保补助水平为225/人月;全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人数为5314万人,平均低保标准为143/人月,平均低保补助水平96/人月。为应对物价上涨,2011年中央财政分别为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以及优抚对象等城乡困难群众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2011101日起,再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为庆祝建党90周年,中央财政对建国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按照每人20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生活补贴。提高孤儿基本生活补助标准,2011年中央财政将东、中、西部孤儿保障标准分别提高至人均200元、300元、400元,比2010年提高11%,惠及全国66万名孤儿。进一步加大对残疾人的救助力度。继续实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和残疾人托养服务项目,支持残疾人康复、体育、文化、教育等事业发展。全力做好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及时安排中央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继续调整自然灾害生活救助部分项目补助标准。发布《关于印发<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1]6号),建立中央和地方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分级负担机制,切实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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