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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支持民族地区等发展的政策措施

发布日期:2012年08月31日

  近年来,在认真落实区域发展总体战略各项财税政策措施的基础上,中央财政不断加大对欠发达地区的支持力度,促进民族地区、革命老区、边境地区和贫困地区加快发展。2011年,中央财政对地方均衡性转移支付达到7487.67亿元,比2010年增长37.6%,其中中西部地区占93%

  1)支持民族地区发展。一是设立民族地区转移支付,对民族省区和非民族省区的民族自治州(县)给予专门的一般性转移支付。2011年中央财政民族地区转移支付支出370亿元。二是均衡性转移支付对民族地区实行优惠政策。充分考虑民族地区的特殊支出因素,通过因素选取增加对民族地区的均衡性转移支付。2011年民族省区享受均衡性转移支付1872亿元。三是对民族地区调资转移支付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给予补助,2011年中央财政对民族省区补助607.46亿元。四是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对民族地区给予照顾。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转移支付系数民族地区高出同档次非民族地区5个百分点。对由于免征农业税和除烟叶以外的农业特产税而减少地方财政收入的少数民族集中的中西部地区,由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五是实行税收优惠政策。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通过增值税免征或先征后返等方式,支持民族贸易、民族商品生产和宣传文化发展。六是支持民族地区基础设施建设。国家安排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需要民族自治地方承担配套资金的,适当降低配套资金的比例。民族自治地方的国家扶贫重点县和财政困难县确实无力负担的,免除配套资金。其中,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属于地方事务的,由中央和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建设资金负担比例后,按比例全额安排;属于中央事务的,由中央财政全额安排。

  2)支持革命老区发展。一是设立革命老区转移支付。2011年中央财政支出补助资金29.88亿元,较上年增加5.11亿元。主要用于革命老区专门事务和民生事务。同时,中央财政要求地方从中央下达的一般性转移支付或地方财力中多安排一些资金,加大对革命老区的支持。二是2011年中央财政支出彩票公益金5.25亿元,支持贫困革命老区实施整村推进,改善革命老区贫困村生产生活条件,帮助贫困群众增收脱贫。

  3)支持边境地区发展。设立边境地区转移支付,2011年中央财政支出补助资金75亿元,较上年增加11亿元。主要用于边境维护和管理、改善边境地区民生、促进边境贸易发展和边境小额贸易企业能力建设。

  此外,增加扶贫开发投入。2011年,中央财政支出专项扶贫资金272亿元,增长22.1%,支持农村贫困地区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培育特色优势产业,帮助贫困群众增收致富,促进连片特困地区推进扶贫攻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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