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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制度及管理情况

发布日期:2012年08月31日

  (1)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历史沿革。1950年,政务院发布了《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其中涉及对个人所得征税的主要是薪给报酬所得税和存款利息所得税,但由于种种原因,一直没有开征。20世纪80年代,我国相继开征了对外籍个人的个人所得税、对国内居民的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和个人收入调节税。1994年将上述三税合一,颁布实施了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初步建立起个人所得税制度。其后,随着经济社会形势的发展变化,国家对个人所得税制进行了几次重大调整:1999年恢复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2006年和2008年两度提高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2008年为配合国家宏观调控需要,暂免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取得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2011年6月3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2)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度的主要内容。我国现阶段实行的个人所得税制是分类税制,即将个人所得分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等11个征税项目,并相应规定了每个应税项目的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及计税办法。其中,工资薪金所得适用3%~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自2011年9月1日起,将工薪所得原来适用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改为七级,取消15%和40%两档税率,将最低档税率由5%降为3%,同时适当扩大了低档税率和高档税率的适用范围);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稿酬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等均适用20%的比例税率,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实行加成征收。

  同时,为照顾中低收入群体及部分特定人群,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法规规定了若干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对个人取得的离退休工资、基本养老金、破产企业职工安置费、生活困难补助费、抚恤金、救济金、房屋拆迁补偿款等免征个人所得税;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劳动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取得的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3)个人所得税征收情况。2011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6054亿元,其中: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收入为3902亿元,占64%。工资薪金所得是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工薪收入者是指以工资薪金所得为主要收入来源的人,工资薪金所得有低有高,工薪收入者并非都是低收入者。近年来,工薪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收入占个人所得税总收入的比重较高,主要原因:一是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主要来自城镇居民,而目前工薪收入是我国城镇居民收入的主要来源。据国家统计局统计,2010年我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工薪收入所占比重达72%。因此,工薪收入者构成了个人所得税的主要纳税群体。二是职工工资收入稳定增长,纳税人数不断增加,特别是高薪收入者数量增多,个人所得税收入水涨船高。据统计,1994年,我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4538元,2011年为42457元,增长了8倍多。三是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调整,使收入结构发生了变化。如:2007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收入为518.7亿元,2008年10月9日起暂免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收入也随之减少,工薪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收入在个人所得税收入总额中所占的比重相应提高。

  (4)个人所得税的调节功能。我国个人所得税始终贯彻“高收入者多缴税,低收入者少缴税或不缴税”的立法精神,在筹集财政收入的同时,承担着以税收手段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能。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通过采用累进税率、对超高劳务报酬加成征收等方式,加大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尽量减轻中等收入者的税收负担,低收入者则由于收入低于减除费用标准以及实施税收减免而不缴税。通过大力推进全员全额明细申报管理和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管理,加强对高收入者税源监管;通过对高收入者主要所得来源(如股权转让所得等财产性所得)加强征管,实施限售股个人所得税政策等,相关项目个人所得税收入大幅增长,体现了税收对高收入的调节作用。二是个人所得税收入作为财政收入的重要部分,其增收收入成为保障各项民生支出的重要资金来源。近年来,国家不断加大对“三农”、教育、医疗卫生、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廉租住房、就业再就业等方面的投入力度,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较大幅度提高了低收入者收入和生活水平。

  (5)个人所得税税收负担情况。一是工薪所得税收负担情况。从各纳税主体的负担情况看,高收入者缴纳的税多,中高收入者是工薪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的负担主体,低收入者不需纳税。主要表现在:第一,工薪所得中的低收入者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自2011年9月1日起,按照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为3500元/月,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的“三险一金”均可在税前扣除。此外,企业单位为个人缴纳的“三险一金”以及个人取得的离退休工资、破产企业职工安置费、生活困难补助费、抚恤金、救济金、房屋拆迁补偿款、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等按规定均免征个人所得税。第二,在中高收入者中,工薪收入越高,个人所得税负担越高。按照现行税制规定,月工薪收入(不含“三险一金”)分别为5000元、8000元、1万元、5万元、10万元的纳税人,不考虑其他减免税因素,其每月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一般约为45元、345元、745元、11195元、29920元,税收实际负担分别为0.9%、4.3%、7.5%、22.4%和29.9%。从地区分布看,经济发达地区缴税多。近年来,城镇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在全国领先的上海市和北京市,其缴纳的工薪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也最多,2011年分别为650.02亿元和575.93亿元,占全国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总额的16.7%和14.8%。

  二是个人所得税其他项目负担情况。近年来,税务机关对个人所得税其他项目的征管也不断强化。主要包括:首先,加强对非上市公司股权、上市公司限售股、房屋等财产转让所得的征管。其次,加强对规模较大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的征管,对高收入者较为集中的税务师、会计师、律师、资产评估和房地产估价等鉴证类中介机构不得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严格按照五级超额累进税率查账征税。第三,加强对个人从法人企业列支消费性支出和从投资企业借款的管理。对投资者本人、家庭成员及相关人员的相应所得,要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第四,加强非法人企业生产经营支出中的个人消费支出管理。对企业资金用于投资者本人、家庭成员及相关人员消费性和财产性支出的部分依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第五,加强对各类劳务报酬,特别是一些报酬支付较高项目(如演艺、演讲、咨询、理财、专兼职培训等)的个人所得税管理,督促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扣缴义务。从实际征收情况看,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个税收入增长迅猛。该项目个税收入占个税收入总额的比重由2008年的2.6%提高到2011年的7.5%,2008-2011年年平均增长率约为60%。2011年该项目增幅达79.2%,比工薪所得项目增幅高近56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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