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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税收入及管理情况

  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简称非税收入)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单位依法利用行政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征收、收取、提取、募集的除税收和政府债务收入以外的财政收入,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十类。各类非税收入的取得依据有所不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没收入和主管部门集中收入是利用行政权力征收的,具有强制性;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是利用国家资源和国有资产所有权取得的,体现了国家作为所有者或出资人的权益彩票公益金、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是依托政府信誉募集遵循自愿原则。

  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服务的过程中,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向特定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

  政府性基金。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文件规定,为支持某项特定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事业发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偿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的规定,设立和有偿出让土地、海域、矿产、水、森林、旅游、无线电频率以及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空间等国有有形或无形资源的开发权、使用权、勘查权、开采权、特许经营权、冠名权、广告权等取得的收入。

  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党团组织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对其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出租、出售、出让、转让等取得的收入。

  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是指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从国家出资企业依法取得的国有资本收益,包括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上缴的利润、国有股股利、股息,企业国有产权(股权)转让收入、国有股减持收入、国有企业清算收入和依法由国有资本享有的其他收益。

  彩票公益金。是指国家为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根据法律、法规、国务院和财政部的规定,特许发行彩票筹集并专门用于社会福利、体育等社会公益事业的专项资金。

  罚没收入。是指执法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处罚取得的罚款、没收款、没收非法财物的变价收入。

  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是指以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以政府名义接受的非定向捐赠货币收入。

  主管部门集中收入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集中的所属事业单位收入。

  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是指税收和非税收入产生的利息收入。

  1)非税收入管理政策。非税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分配的重要形式。加强非税收入管理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理顺政府分配关系、健全公共财政职能的客观要求。

  长期以来,相对于税收管理,我国非税收入管理比较薄弱,如非税收入概念和管理范围不够明确、大量资金未纳入预算管理等,没有形成一套规范有序的管理制度。2000,我国实施了以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和政府采购为主要内容的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将预算外资金统一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和国库单一账户体系。2001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首次正式提出非税收入的概念。2004年,财政部印发《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明确了非税收入管理范围,初步构建了非税收入管理的制度体系。

  22011年全国非税收入情况。纳入公共财政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14136.04亿元,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41363.13亿元,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765.01亿元。

  3)规范非税收入管理的主要措施。2011年,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积极采取措施,不断加大非税收入管理力度,着力加强制度建设,将各级政府所有非税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加大收费基金清理规范力度。对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全面清理,取消253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并对小型微型企业免收22项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继续减免进出口环节出入境检验检疫费,对出口活畜活禽全额免收,对其他出口农产品减半收取。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着力查处解决收费公路超期收费、违规设站(点)、收费标准偏高等突出问题。配合教育部等有关部门做好教育收费专项治理工作,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择校乱收费等问题。会同有关部门印发了《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幼儿园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健全非税收入预算管理制度。将各级政府所有非税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全面取消预算外资金。同时,结合由公共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组成的政府预算体系建设,对非税收入实行分类预算管理,将属于公共财政收入性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等纳入公共财政预算管理,与税收收入一起统筹安排使用;将具有以收定支、专款专用性质的政府性基金、土地出让收入、彩票公益金等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专项用于支持特定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将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从国家出资企业取得的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主要用于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和社会保障等民生支出,保证财政预算的统一性和完整性,提高预算约束力和透明度。

  加强政府性基金制度建设和预算编制管理。一是进一步清理政府性基金项目,取消了福建省铁路建设附加费、山西省电源基地建设基金和水资源补偿费、江苏省地方教育基金,清理地方越权设立的基金项目,严格控制设立新的基金项目。二是完善了旅游发展基金、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彩票公益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分配和使用政策,根据形势发展变化和实际需要,适当调整了分配方式、使用方向,明确重点支持的范围和领域,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益。三是完善政府性基金预算编制,进一步细化了预算编制内容,提高基金预算到位率,减少代编预算规模,基本支出按照经济分类科目编报,项目支出编报到具体执行单位的明细支出项目,基金安排的项目支出进行充分论证,保证项目可执行。四是提高预算管理的规范性,增强了基金预算约束力,基金预算一经确定,除无法预见的临时性或国务院明确的特殊支出事项外,不调整预算支出,对确需安排的支出项目,按预算调整的法定程序办理。五是加强预算执行管理,及时跟踪分析基金预算执行情况,合理安排基金预算执行进度,提高基金预算执行均衡性,对结余资金规模比较大的基金项目进行清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加强土地出让收入征收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认真落实将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的规定,对没有认真贯彻执行的市县,由省级财政、国土资源、监察、审计等部门督促其限期整改并落实到位。严格依照合同规定,加强土地出让收入征收管理,取消土地出让收入过渡性账户,规定土地出让收入原则上采取直接缴库办法,通过非税收入汇缴专户收缴土地出让收入的,要在10个工作日内全额划转地方国库,不得超时滞留。规范土地出让收入分期缴纳行为,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的分期缴纳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开展土地出让收支管理专项审计和检查,依法查处违反规定减免或者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行为,严格责任追究制度

  稳步推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2010年首次向全国人大报告了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从2011年起,进一步扩大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将教育部、农业部、文化部、国家广电总局、中国贸促会所属企业和中国出版集团公司、中国对外文化集团公司纳入预算范围。同时适当提高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比例,并积极推动地方加快试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全面推进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经过近年来不断推进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有效规范了执收单位收缴行为,提高了非税收入运行的效率和透明度,保证了非税收入依法合规征收,及时足额上缴,在加强和规范非税收入管理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效。一是收缴管理运行机制基本建立。通过系统化的执收项目管理、规范化的银行账户管理、科学化的收缴流程管理、电子化的执收票据管理,确立了缴款人依法缴款、执收单位依法执收、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管的收缴管理机制,改变了长期以来财政资金滞留执收单位账户、资金入库速度慢的局面,提高了资金运行效率。二是收缴管理制度体系初步形成。财政部印发了《深化地方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央单位教育收费收缴管理暂行办法》等。地方财政部门加强了非税收入立法和制度建设。三是收缴管理系统和动态监控机制日趋完善。通过在收缴系统中统一维护执收单位、执收项目和银行账户等基础信息,并下载到执收单位收缴系统中,实行机打开票,实现对收缴行为的直接控制,规范了执收行为。随着改革逐步深化,系统监控范围不断扩大,监控功能不断升级完善,财政部门通过信息系统收集缴款信息,将收缴全过程纳入监管视野,并通过比对分析和疑点核实,初步实现了对收缴行为的动态监控。四是初步形成了中央本级非税收入收缴改革收入、中央本级全口径收入以及全国非税收入收缴执行收入三层数据架构,总结非税收入实现规律,加强收入预测分析。

  下一步,财政部将按照“正税清费”和“分类规范”的原则,继续推进非税收入规范化、法制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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