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专题回顾>中国财政基本情况(2011)>(七)财政机构与人员
财政机构设置

  1949年9月27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中央政府设立财政部。中央人民政府成立后,财政部正式开始办公。根据《预算法》规定,国家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相应设立五级财政机构。

  财政部是国务院组成部门,是国家主管财政收支、财税政策和国有资本金基础工作的宏观调控部门,与地方财政部门为业务指导关系,主要体现在预决算编制和执行、财税政策协调以及对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等方面。省以下各级财政机关是同级政府的组成部门,由同级政府领导,主管本辖区财政工作,具体负责本级政府预算的组织执行。各级财政机关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职能配置由相应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报同级政府同意后确定。(财政部机关机构设置见图7.1)

  

 图7.1 财政部机关机构设置

  为加强财政监督工作,1994年,经国务院和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财政部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含西藏)及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5个城市共设立35个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履行中央财政监督职能。

  为加强高级经济管理人才培养,经国务院和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财政部先后在北京、上海、厦门设立了三所国家会计学院,其主要职责是为国家培养高级经济管理人才,特别是高级财务、会计、审计人才。

 

  


附件下载:

  】 【打印此页】 【关闭窗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
网站管理:财政部办公厅
投稿邮箱:mofzwgk@163.com
技术支持:财政部信息网络中心
投稿电话:010-68551781 010-68551782
京ICP备0500286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