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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外债管理

  政府外债是指财政部代表我国政府对外举借的债务,以国家主权信用为基础,又称主权外债,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和境外发行本外币债券3种形式,可分为中央财政统借统还和统借自还两类。中央财政统借统还是指财政部统一借入并安排中央财政预算资金对外偿还(计入国债余额);统借自还是指财政部统一借入,最终由实际使用贷款的部门或项目单位负责偿还(不计入国债余额)。

  政府外债规模及结构。截至2011年底,我国累计借入外债1433.42亿美元,债务余额746.25亿美元。其中: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已支付贷款累计620.5亿美元,贷款余额337.72亿美元;日本、德国、法国、科威特等26个国家和区域性金融机构的双边优惠贷款累计651.54亿美元,贷款余额332.99亿美元;境外发行本外币债券35笔,累计发行金额折合161.38亿美元,债券余额75.54亿美元。

  政府外债管理制度。1998年政府部门职能调整后,政府外债工作由财政部统一负责。财政部对政府外债实行借、用、还全过程管理,以资金、财务、债务为主线,通过健全制度和机制、强化监督管理,努力实现从重贷款规模向重质量和效益转变、从重贷款筹借向重使用和偿还转变、从重资金引进向资金和智力引进并重转变,不断推进政府外债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和精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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