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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监督

  财政监督是财政部门为保障财政资金分配和管理活动正常有序运行,对相关主体的财政财务行为实施的监控、督促、调查、核查、审查、检查、评价、处理和处罚等活动的总称。与分税制财政体制相适应,目前我国财政监督专职机构分为中央财政监督机构和地方财政监督机构两大类。中央财政监督机构包括财政部监督检查局和财政部派驻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地方财政监督机构包括省、市、县各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机构和派出机构。各级财政监督机构及其派出机构向同级人民政府负责,并接受上级财政部门业务指导。

  近年来,在积极建立健全财政政务公开制度,自觉接受人大、公众和舆论监督的基础上,各级财政部门不断强化财政监督,促进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有机结合,逐步建立健全覆盖所有政府性资金和财政运行全过程的监督机制,有力推进财政管理科学化精细化。

  2010年,财政监督机构充分发挥财政监督的宏观效应、规模效应、震动效应、规范效应和管理效应,注重服务大局,促进改善民生,全年受理各种审核审批事项涉及金额2691亿元,核批中央基层预算单位银行年检账户75769个,征收、监缴中央非税收入2214亿元,共查出各种违规违纪资金2673亿元,挽回损失254亿元,建议追究责任人223名。一是有力保障了财政政策贯彻落实。根据中央统一部署,抽调精干力量参加中央扩内需项目春季和秋季检查组的检查工作,确保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执行不偏离、不走样。同时,开展中央政府公共投资预算执行情况、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及税收征管质量、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政策实施情况等专项检查。对政府收费还贷二级公路债务余额及里程认定情况、清理化解农村“普九”债务试点考核验收工作、中央政策性粮油数量和成本费用等进行核查。抓好民生资金使用和政策落实监管工作,积极参与强农惠农政策落实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重点检查,开展家电以旧换新政策落实情况、公共卫生重大项目支出和基本药物制度落实情况等专项检查或调查工作。重视做好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保补助资金等审核工作。二是强力整顿了财政经济秩序。积极构建和完善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监督体系和长效机制,制定了《会计师事务所检查工作指引(2010)》。继续加强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行政监管,重点对67户事务所执业质量、内部管理、质量控制、财务会计等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建立了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和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协调配合的监管模式。开展了对农行、工行、建行、交行呆账核销和抵债资产管理等情况和中央金融企业负责人2009年薪酬管理情况的检查。积极开展跨境监管合作,拓宽会计监管领域。三是有效提升了财政监督科学化精细化水平。积极筹备中央基层预算单位综合监管试点工作,督促和指导县乡财政监督工作的力度逐步加大,审核事项申报单位承诺问责制度全面推行。同时,财政内控体系建设进一步健全,着手研究建立内部监督检查工作考核制度,推动内部监督检查结果运用,成为财政部门内部各单位评选先进和干部考核、任用的重要参考依据。四是全面深化了地方监督工作。“大监督”理念逐步深入人心,各级财政部门内设财政监督机构与预算管理机构的工作沟通不断加强,高效顺畅的工作协调机制初步建立,财政监督机构的牵头作用发挥得更加充分,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主体之间信息共享水平进一步提升。加强财政监督队伍建设成为共识,通过增加编制、升格机构、高配干部等多措并举,财政监督力量进一步增强。财政监督理论研究、制度建设、信息调研、新闻宣传、业务培训等工作也取得新进展,有力保障了财政监督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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