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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情况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始终把改善居民居住条件作为住房制度改革和房地产业发展的根本目的。近年来,为切实支持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财政部先后出台了一系列促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财税政策。一是明确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来源渠道。近年来,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来源渠道不断拓宽,目前已经形成了多渠道、多层次的财政投入机制。主要包括:中央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省市县财政一般预算安排的资金、住房公积金增值净收益安排的资金、从土地出让收益中安排的资金、地方债券安排的资金等。二是明确保障性安居工程免收的全国性非税收入项目。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以及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一律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其中,免收的全国性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工程定额测定费、白蚁防治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等项目;免收的全国政府性基金包括: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城市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等项目。三是落实免收土地出让收入政策。廉租住房、城市棚户区改造中的安置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以及面向经济适用住房对象供应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各地在贯彻落实过程中,除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外,一律免收土地出让收入。四是切实加强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收支两条线”管理。廉租住房和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严格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等支出。五是制定有关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及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廉租住房承租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经济适用住房继续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对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法定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按《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规定取得的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以及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过程中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契税、土地增值税、营业税等给予优惠。六是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范围。2010年,中央将农村危房改造试点范围扩大到全国陆地边境县、西部地区民族自治地方的县、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国务院确定享受西部大开发政策县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边境一线团场。

  2010年,中央财政保障性安居工程支出764.9亿元,比上年增长39%。国家各项政策措施的出台和落实,推动了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快速发展。2010年全国各类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住房开工590万套,基本建成370万套;农村危房改造开工136万户,基本竣工108万户,均超额完成任务。“十一五”时期,通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我国解决了1500万户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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