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专题回顾>中国财政基本情况(2010)>(四)财政支出
支持清洁发展机制建设及应对气候变化事业发展

  清洁发展机制是《京都议定书》确定的灵活履约机制之一,他允许《京都议定书》的发达国家缔约方与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开展项目级合作。发达国家通过投资合作项目(即CDM项目)产生的合格减排量(即“经核证的减排量”,CERs),低成本地履行其部分减排义务,发展中国家因此获得额外的资金和技术,促进可持续发展,并通过帮助发达国家减排而对实现气候公约的最终目标做出贡献。中国作为《京都议定书》发展中国家缔约方,是CDM项目市场最活跃的参与者。根据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审核理事会数据,截至2011412日,我国共有1308个项目注册成功,占全部注册成功项目总数的44.04%,这些项目的预期年减排量将达290,799,190CO2当量,占全部注册CDM项目预期年减排总量的63.39%

  中国清洁发展基金是中国政府依法征收的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CDM)国家收入。为了管理好依法收取的国家收入,支持国内节能减排和应对气候变化事业发展,根据《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管理办法》,基金管理中心于200711月成立,具体负责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工作,是我国首次建立的国家层面专门应对气候变化的基金。基金将采取赠款、有偿使用等方式,通过组织开展项目,积极配合国家主渠道,促进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的能力建设和提高公众意识,并以创新思维支持应对气候变化新资源、新机制的建立和发展。

  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是中国同国际社会合作以支持国内应对气候变化的创新性资金机制的一个范例,它把CDM合作对国家和全球可持续发展的贡献,以可持续的方式,从项目层面升级和放大到国家层面,充分体现了中国政府对气候变化问题的高度重视,以及对应对气候变化和低碳发展相关的行业和产业发展的大力支持。


附件下载:

  】 【打印此页】 【关闭窗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
网站管理:财政部办公厅
投稿邮箱:mofzwgk@163.com
技术支持:财政部信息网络中心
投稿电话:010-68551781 010-68551782
京ICP备0500286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