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改革大事记(1992—2000年):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立新功
发布日期:2008年11月07日
1992年1月,《国家预算管理条例》施行。从1992年起开始实行复式预算,即把国家预算分为经常性预算和建设性预算。经常性预算收入是各种税收和其他收入,经常性预算支出用于维持政府活动,保持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发展各项公益事业以及人民生活和社会保障方面;建设性预算收入是国家以国有资产所有者身份取得的收入,各项专项基金和国家明确规定的用于建设方面的收入,建设性预算支出用于各项经济建设活动。
1993年1月,新的《企业财务制度》在全国实施。
1993年7月,我国第一部《企业会计准则》实施,明确规定了会计核算的基本前提和一般原则,界定了会计的基本要素。
1993年下半年,中央出台了针对固定资产投资增长过快等的一揽子宏观调控措施,核心是采取适度从紧的财政政策,并与适度从紧的货币政策相配合。在财政政策方面,一方面,严格控制投资规模,清理在建项目,严控新开项目,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另一方面,强化税收征管,清理越权审批减免税;限期完成国债发行任务;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过快增长,把预算会议费压缩20%;控制出国活动和各种招商办展活动;控制各项债券年度发行规模和债种;控制地方政策债券发行。
1993年12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从1994年1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的分配关系,调动两个积极性,促进国家财政收入合理增长。分税制财政体制主要由三个方面的内容所构成:中央与地方税收的划分、中央与地方事权和支出的划分、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数额的确定。与此同时,还进行了其他方面的配套改革,如改革企业财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合理调整和规范与企业的利润分配关系;改进预算编制方法,硬化预算约束;建立转移支付制度和国库体系等。
1994年,对我国税制进行全面改革。一是建立以增值税为主体的新流转税制度。在保持总体税负不变的情况下,确立了在生产和流通环节普遍征收增值税,并实现价外计税的办法。二是对部分产品开征消费税。三是改革营业税。新的税收体系对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保留征收营业税,重新规定了营业税的征收范围和纳税人,合理调整了营业税的税目。改革后的新流转税制度,形成了以增值税为主体、消费税和营业税为补充,以公平、中性、透明和普遍征税为特征的现代流转税体系。四是统一企业所得税制度。取消了按所有制形式设置所得税的做法,对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以及股份制和各种形式的联营企业,均实行统一的企业所得税制度。同时,取消了国有企业调节税,取消了在国有企业所得税前归还贷款的规定,取消了国有企业上缴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的规定。五是简并个人所得税。将过去的个人收入调节税、适用于外籍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和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简并,建立统一的个人所得税。新的个人所得税法适用于有纳税义务的中国公民和从中国境内取得收入的外籍人员。六是改革农业税。将原来的农林特产农业税和原工商统一税中的农林牧水产品税目合并,改为农业特产税,将烟叶、牲畜产品列入农业特产税的征收范围,解决了部分产品交叉征税的问题。七是其他税收制度的改革和调整,如开征土地增值税,改革资源税,改革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证券交易税,将特别消费税和烧油特别税并入消费税,盐税并入资源税。
1994年1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即日起施行。农业特产税的纳税人为在我国境内生产农业特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征税对象为国务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农业特产收入;全国统一的税目有烟叶产品、园艺产品、水产品、林木产品、牲畜产品、食用菌、贵重食品等7个,税率从8%—31%不等,其他农业特产税的税率从5%—20%不等。
1995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开始施行,标志着我国的预算管理正式纳入法律管理的轨道。
1996年3月,财政部下发《关于完善省以下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意见的通知》,要求各地区要参照中央对省级分税制模式,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将分税制体制落实到市、县级,有条件的地区可落实到乡级。
1996年7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要求切实加强对财政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完善对财政资金的监督检查制度。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都不得隐瞒财政收入,将财政预算资金转为预算外资金。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控制规模、限定投向、健全制度、加强监督”的原则,加强财政周转金管理。各部门、各单位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将财政拨款转为有偿使用,更不得设置账外账和“小金库”。财政部门尤其不能设置“小金库”。从1996年起将养路费、车辆购置附加费、铁路建设基金、电力建设基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新菜地开发基金、公路建设基金、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农村教育事业附加费、邮电附加、港口建设费、市话初装基金、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等13项数额较大的政府性基金(收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地方财政部门按国家规定收取的各项税费附加,从1996年起统一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作为地方财政的固定收入,不再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
1998年,国务院决定停止一年一度的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转入常规监督检查。
1998年7月,为应对亚洲金融风暴,扩大需求,实施了积极财政政策。一是增发国债,加强基础设施投资。国债资金主要投向农林水利、交通通信、城市基础设施、城乡电网改造、国家直属储备粮库建设等方面。二是调整税收政策,支持出口、吸引外资和减轻企业负担。三是增加社会保障、科教等重点领域的支出。四是充分发挥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提高城市居民个人消费能力。同时,中央财政大幅增加对“两个确保”和城市“低保”的投入,增加对中西部地区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和建立“三条保障线”的资金补助,加快了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五是支持经济结构调整,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六是加大治理乱收费力度,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七是实行“债转股”。
1998年12月,全国财政工作会议提出构建公共财政体制框架的目标。
1998年12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要求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为核心的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
1999年,实施“金财工程”。财政部按照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技术标准、统一系统平台和统一组织实施的原则,不断推进政府预算管理信息化系统建设,使信息技术成功融入财政核心业务,形成以部门预算编制为源头,以国库收支管理为预算执行主线的系统框架,实现财政管理方式的创新,增强财政工作的透明度,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奠定财政科学决策的基础。
2000年,实行部门预算改革。主要内容包括:改革预算编制形式,初步实现了“一个部门一本预算”;改革预算编制方法,按照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编制部门预算;深化“收支两条线”的改革,初步实现综合预算;规范预算编制程序,初步建立起财政部和中央部门的预算编制规程。
2000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就农村税费改革的主要内容进行了明确:取消乡统筹费、农村教育集资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取消屠宰税,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调整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政策,改革村提留征收使用办法。
(中国财政2008.19半月刊10月5日出版总第52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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