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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改革大事记(1984—1991年):为促进经济体制全面改革冲锋陷阵

发布日期:2008年11月07日

  

  1984年3月,国务院发布《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成本管理的基本任务是通过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反映企业生产经营成果,挖掘降低成本的潜力,努力降低成本。 

  1984年9月,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税条例(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草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草案)》,这是我国税制改革的里程碑,标志着我国新的流转税体系初步建立起来。 

  1984年10月,第二步利改税在全国展开。规定国有企业按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盐税、资源税等11种税向国家上交财政收入,税后利润全部归企业支配。对国有大中型企业按55%的比例税率征收所得税,税后利润超过原来留利的国有企业再征收调节税,调节税一户一率。允许企业从所得税税前利润归还固定资产投资借款,并按还款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 

  1985年,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财政体制。其主要内容:划分中央和地方财政的固定收入;划分各级财政支出,隶属于中央企事业单位的支出由中央财政负责,隶属于地方企事业单位的支出由地方财政提供;制定中央和地方财政共享收入,由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按比例分成。继续实行分级包干、几年不变。 

  1985年,进一步加快拨改贷改革的步伐,基本建设投资全部实行银行贷款。执行中考虑到偿还能力微弱的单位,从1986年开始实行拨款和贷款并行的双轨制。 

  1985年,国务院正式组建全国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 

  1985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开始实施。 

  1985年7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统一由国家金库(以下简称国库)负责办理国家预算资金的收入和支出。中国人民银行具体经理国库,组织管理国库工作。各级国库库款的支配权,按照国家财政体制的规定,分别属于同级财政机关。 

  1986年,开征房产税。同1951年城市房地产税比较,一是扩大了征收范围,由原来只对核定的城市征收,扩大到所有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二是调整了税率,年税率由原来房价的1.8%或房租的18%,分别改为按房产余值的1.2%和按房产租金收入的12%征收;三是简化了计税依据,对从价征税的部分由过去按评定的标准房价计算,改为按房产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额征税;四是增加了减免税的规定,对个人、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宗教、公园、名胜古迹等自用的房产给予减免税照顾。 

  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开始实施,对外资企业再投资退税规定进行优惠;制定《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对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规定在减免所得税和再投资退税等方面进行优惠。 

  1987年1月,开征个人收入调节税。应纳税的个人收入包括工资、薪金收入,承包、转包收入,劳务报酬收入,投稿、翻译收入,利息、股息、红利收入以及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收入。根据个人收入来源的不同,实行两种税率分别计算,综合收入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单项采用20%的比例税率。 

  1987年,征收耕地占用税。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都是纳税义务人。耕地占用税以县为单位,按人均占用耕地多少,并参照经济发展情况,确定适用税额。 

  1987年,颁布和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同时修订了关税条例,为健全和完善中国的关税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 

  1988年,实行“大包干”财政体制。共有六种包干形式:收入递增包干、总额分成、总额分成加增长分成、上解递增包干、定额上解、定额补助。 

  1988年,实施农业综合开发。为了突破农业生产特别是粮食生产徘徊不前的局面,实现农业形势的根本好转,在总结以往农业开发特别是商品粮、棉、油基地建设经验的基础上,国务院决定专门设立土地开发建设基金(后改为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专项用于农业综合开发。 

  1988年,恢复征收印花税。对在我国境内书立、领受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比例税率或按件定额征收印花税。 

  1988年,恢复开征筵席税。对在我国境内设立的饭店、酒店、宾馆、招待所以及其他饮食营业场所举办筵席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按次从价计征,税率为15%—20%,起征点为一次筵席支付人民币金额200—500元。 

  1988年,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使用应税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应税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具体税额按照大、中、小城市分别规定。考虑到不同地区的土地级差收益差别很大,采用了幅度税率并分等级的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各地情况在税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各个等级的税额。 

  1988年9月,十三届三中全会提出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全面深化改革的方针,实行了紧缩财政、紧缩信贷的“双紧”政策。 

  1989年,对彩色电视机、小轿车开征特别消费税。为了便于征管,特别消费税选定工业环节和进口环节为纳税环节,采用定额税率,即规定单位税额征收。 

  1989年3月,国务院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林特产农业税征收工作的通知》,决定从1989年起全面征收农林特产农业税,并对征税办法做了若干改进。 

  1991年4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为在我国境内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单位和个人,实行差别税率。 

  1991年8月,颁发《国营企业实行“税利分流、税后还贷、税后承包”的试点办法》。税利分流是将国营企业实现的利润分别以所得税和利润形式上交国家一部分,并实行所得税后还贷、所得税后承包。盈利企业一律按33%的比例税率向国家交纳所得税。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借款应用企业留用资金(即税后留利、更新改造资金和其他可以用于发展生产的资金)归还。取消调节税税种,企业缴纳所得税后利润应当上交国家的部分,可以实行承包等各种形式的分配办法。主要采取“按比例上交”,“定额上交、增长分成”,“递增上交”或者其他形式。

 

中国财政2008.19半月刊10月5日出版 总第52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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