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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经历的第二步利改税

发布日期:2008年11月06日

  王家林

 

  “其实一个国家的财政史是惊心动魄的。如果你读它,不仅会从中看到经济的发展,而且是社会的结构和公平正义。”从温总理今年3月18日在回答记者提问时所说的这段话,可以清楚地看出财政改革与发展在整个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改革开放以来,三十年的财税改革已经对此作出了充分的诠释,从我所经历的第二步利改税也可见一斑。 

  改革开放初期,不少地方也曾像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那样,对国营企业实行过各种形式的上缴利润承包,但是效果都不明显,特别是不能很好地解决国家、企业和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因此,中央决定把涉及到各个方面切身利益的财税改革作为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切入点,以起到四两拨千斤的作用。因为在当时的计划经济体制下,首当其冲的就是国营企业吃国家的大锅饭,职工吃企业大锅饭的问题,财税改革由此先从对国营企业的利改税开始。 

  对国营企业利改税分两步走。第一步利改税从1983年开始,主要是对国营企业实现的利润先征收一定比例的所得税和地方税,再对税后利润在国家和企业之间进行分配。这步利改税是税利并存,同过去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对国营企业统收统支,企业吃国家的大锅饭相比,已经是一个很大的进步。但是仅仅走这一步,财政税收在促进搞活经济并明确各种利益关系方面的作用还不能充分发挥。因此,国务院决定从1984年第四季度开始,进行利改税的第二步改革,即从税利并存逐步过渡到完全的以税代利,将企业与国家的分配关系用法令形式固定下来。这其中的意义显而易见,一是企业可以从新增加的利润中得到看得见、摸得着的好处,进而调动了企业和职工的生产经营积极性,也使企业有了生产经营的自主权;二是国家同企业之间的关系用税收的形式明确下来,实现了企业之间平等竞争;三是以税代利,有利于充分发挥税收调节经济和分配的经济杠杆作用;四是企业不再按行政隶属关系上缴利润,有利于合理解决“条条”与“块块”、中央与地方的经济关系。 

  当时我在河北省财政厅工作,参加了国营企业两步利改税的研究和宣传工作。第二步利改税从第一步的税利并存过渡到完全的以税代利,增设产品税、增值税、资源税等几个新税种;把营业税和盐税分别从原来的工商税中划分出来,成为独立的税种;开征国营企业所得税和国营企业调节税,内容涉及到方方面面。要使改革顺利进行,必须进行认真的研究和测算,以保证不增加企业负担,企业能够接受,中央和地方财政能够承受。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非常重视,财政部于1984年6月22日至7月7日在北京召开了全国第二步利改税工作会议。会议规格之高、内容之丰富、工作之紧张让我记忆尤为深刻。当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主管副省长、副主席和副市长带队,省级财政厅(局)的主管厅(局长),税务局长和财政厅(局)有关处室的负责人参加会议,每个省、市、区出席会议的代表都有五六个人。我作为河北省财政厅科研室主任,是河北省代表团的一名成员,参加了这次全国第二步利改税工作会议。会议期间有财政部领导的报告、相关司局领导对一些具体方案的说明、会议代表的分组讨论,还有预算处、企业财务处长或税政处长们的详细测算。会议长达半个月,时间不短却开得很紧张,特别是参加会议的预算处长、企业财务处长经常加班加点。因为会议的内容太多,很多都是在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没有听说过的。紧张的氛围让人丝毫不敢松懈,而且我们回去还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必须弄懂吃透。 

  全国第二步利改税工作会议结束以后,我们回到省里,结合河北省的实际,认真贯彻落实。为了使国营企业和社会各界充分认识和理解第二步利改税,我主持编写了《第二步利改税宣传材料》,长达两万多字,被河北省评为哲学社会科学类优秀作品二等奖。 

  因为这次会议,我与财税立法结下了不解之缘。1991年5月我被调到财政部条法司工作,同年8月被任命为条法司司长,主要从事财税立法工作。1992年党的十四大确定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后,财税改革进一步深化,财税改革的成果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财政税收立法也逐步进入了良性的发展阶段。当时很多财政税收立法我都参与了。退休以后,我仍然关心财税改革和立法工作,比如参加起草《政府采购法》,对《税收征收管理法》、《个人所得税法》的修订及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的合并等,也都作了认真研究,积极提出自己的意见。党的十七大对财政税收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作为一名老财政工作者深受鼓舞,我愿意发挥余热,继续为财税改革做一些研究工作。 

  (中国财政2008.11半月刊总第52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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