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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支持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6年08月05日

皖政办〔2016〕3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6〕22号)和《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精神,进一步优化财政涉农资金供给机制,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贫困县集中资源打赢脱贫攻坚战,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支持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目标任务。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视察安徽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改革财政涉农资金管理使用机制,赋予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自主权。支持贫困县围绕突出问题,以摘帽销号为目标,以脱贫成效为导向,以扶贫规划为引领,以重点扶贫项目为平台,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激发贫困县内生动力,确保如期完成贫困县摘帽、贫困村出列、贫困人口脱贫的脱贫攻坚任务。

  (二)实施原则。

  省负总责,强化监督。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负总责,重点管总量、管任务、管监督,突出抓好上下衔接、组织协调、督促检查等工作。省有关部门主要负责政策制定、资金下达、制度建设和监督考核。

  县抓落实,权责匹配。贫困县作为实施主体,根据本地脱贫攻坚规划,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并承担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的具体责任。有关部门和地方不得限定资金在贫困县的具体用途,干扰统筹整合使用资金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渠道不变,充分授权。对纳入统筹整合使用范围的财政涉农资金,省、市有关部门仍按照原渠道下达,资金项目审批权限完全下放到贫困县。

  精准发力,注重实效。贫困县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要与脱贫成效紧密挂钩,精确瞄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着力增强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改善贫困人口生产生活条件。

  二、实施区域

  国家、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以及大别山片区县共31个县(市、区)全部纳入实施范围。鼓励支持其他有脱贫攻坚任务的县(市、区)参照本意见实施涉农资金整合。

  三、整合范围

  统筹整合使用的资金范围是各级财政安排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资金。

  中央层面主要有: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水土保持补助资金、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资金、林业补助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补助资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安排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资金、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资金(支持农村公路部分)、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扶贫资金、产粮大县奖励资金、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省级统筹部分)、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对农民的直接补贴除外)、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部分)、江河湖库水系综合整治资金、全国山洪灾害防治经费、旅游发展基金,以及中央预算内投资用于“三农”建设部分(不包括重大引调水工程、重点水源工程、江河湖泊治理骨干重大工程、跨界河流开发治理工程、新建大型灌区、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大中型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生态建设方面的支出)。

  省级层面主要有:省财政安排的专项扶贫资金、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资金、农业综合发展资金、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林业改革发展资金、水利发展资金、农村综合改革补助资金、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彩票公益金市县分成、旅游公共服务设施绩效奖补资金、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支持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部分)、新增粮食生产能力规划省级配套资金(含农业产业化)、农村道路畅通工程资金(不含地方债分配资金)、环境保护及生态治理奖补资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安排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城乡社区建设省级奖补资金、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补助资金、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以及省财政预算内投资用于“三农”建设部分(不包括重大引调水工程、重点水源工程、江河湖泊治理骨干重大工程、跨界河流开发治理工程、新建大型灌区、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大中型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生态建设方面的支出)。

  各级财政安排的教育、医疗、卫生等社会事业方面资金,要结合脱贫攻坚任务和贫困人口变化情况,完善资金安排使用机制,精准有效使用资金。各市、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实际,明确本级财政安排的涉农资金中可统筹整合使用的资金范围,进一步加大统筹整合力度。

  四、工作措施

  (一)制定规划。贫困县要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编制好本地脱贫攻坚规划,做好与省级脱贫攻坚规划、各部门专项规划的衔接,以规划引领投入,凝聚扶贫合力。

  (二)建立任务清单。贫困县要依据本地脱贫攻坚规划,充分发挥贴近脱贫攻坚一线、管理信息充分的优势,区分轻重缓急,围绕农业生产发展、农村基础设施、农村社会事业等方向,建立脱贫攻坚项目任务清单,确定好重点扶贫项目和年度建设任务,认真组织落实。在选择扶贫项目时,要充分尊重贫困群众的意愿,推广群众民主议事决策机制,优先安排贫困人口参与积极性高、意愿强烈的扶贫项目,有条件的可吸收贫困村、贫困户代表参与项目评选和建设管理。

  (三)建立资金整合清单。贫困县要建立资金整合清单,资金统筹整合使用要与脱贫任务挂钩,按照脱贫效益最大化原则配置资源,加快相关涉农资金安排进度,项目成熟一个资金到位一个,年度计划的建设任务应在接到上级转移支付后一年内完成,确保不出现资金滞留问题。

  (四)制定绩效清单。贫困县要将脱贫成效作为衡量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成果的主要标准,明确项目安排和资金使用的绩效目标,制定资金整合绩效清单,做到项目、资金、绩效有机统一,协调推进。

  (五)创新方式。要积极探索开展产业扶贫、资产收益扶贫等机制创新,借鉴易地扶贫搬迁筹资模式,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贷款贴息、设立产业发展基金等有效方式,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和杠杆作用,撬动更多金融资本、社会帮扶资金参与脱贫攻坚。

  (六)报审备案。贫困县要制定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具体办法,明确部门分工、操作程序、资金用途、监管措施。对统筹整合使用的资金,提出包括主要目标和具体建设任务在内的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上述“一办法、一方案、三清单”经县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议,报县(市、区)委常委会审定后,报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备案。相关资金按上述办法调整用途,各部门应予以认可,并将其作为加强指导、监督问责的重要依据。

  五、工作要求

  (一)加大投入力度。省、市财政分配一般性转移支付,充分考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因素,加大对贫困县的支持力度。省级、贫困县及所在设区市按照当年地方财政收入增量的20%以上增列专项扶贫资金预算;其他有脱贫任务的市、县(市、区)按照当年地方财政收入增量的10%以上增列专项扶贫资金预算。省、市财政要在切实增加扶贫投入基础上,进一步向贫困县倾斜,将脱贫攻坚作为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部门安排的涉农项目资金,在符合规定的前提下,优先投向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投向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原则上不低于40%。市、县两级政府清理收回的财政存量资金中可统筹使用部分,要确保50%以上比例用于脱贫攻坚。

  (二)加快预算执行。进一步加快转移支付预算下达进度,提高提前下达转移支付预计数比例,按因素法分配且金额相对固定的转移支付提前下达的预计数比例要达到90%,其他专项转移支付提前下达的预计数原则上不能低于上年度执行数的70%,便于地方统筹编制预算。省级对地方一般性转移支付在省人大批准预算后30日内正式下达,专项转移支付在60日内正式下达。市级政府接到上级转移支付后,对需要下达县级政府的转移支付,应在30日内正式下达。

  (三)健全完善制度。省、市有关部门要及时修订完善各项制度,取消限制资金统筹整合使用的相关规定。清理整合目标接近、资金投入方向类同、资金管理方式相近的专项转移支付,推进部门内部资金统筹整合使用。

  (四)强化指导督查。省、市有关部门结合各自政策目标和工作任务,支持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协调帮助贫困县解决统筹整合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加强业务指导、跟踪服务和绩效监督。

  六、组织保障

  (一)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在各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建立有关部门广泛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确定部门职责分工,研究纳入统筹整合使用的具体资金范围,明确对贫困地区、贫困人口倾斜支持政策,取消限制资金统筹整合使用管理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交流情况,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二)加强规划有效衔接。各级发展改革、扶贫部门要科学编制脱贫攻坚规划,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脱贫攻坚要求及时调整完善相关专项规划,实现脱贫攻坚规划与部门专项规划的有效衔接,保障按计划完成脱贫任务。部门专项规划与脱贫攻坚规划不一致的,应当区分具体情况研究处理,原则上以脱贫攻坚规划为准。

  (三)全面推行公开公示。各有关部门应将涉农资金政策文件、管理制度、资金分配、工作进度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贫困县要在本地政府门户网站和主要媒体公开统筹整合使用的涉农资金来源、用途和项目建设等情况,并实施扶贫项目行政村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四)实行严格监督评价。市、县政府要把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财政涉农资金作为监管重点,贫困县对财政涉农资金管理监督负首要责任,贫困村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村委会要深度参与涉农资金和项目的管理监督。各级审计、财政等部门要加大对贫困县的审计和监督检查力度,并对贫困县监管职责落实情况进行跟踪问效,对地方探索实践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给予大力支持。探索引入第三方独立监督,引导贫困人口主动参与,构建多元化资金监管机制。各级扶贫、财政、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对资金统筹整合使用的绩效评价,并将其纳入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评价、考核结果以本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名义通报。对试点工作成效好、资金使用效益高的地方,在分配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时给予倾斜和奖励;对不作为、乱作为等行为,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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