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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自治区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
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年08月05日

  桂政办发(2016)8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6年7月15日

  自治区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

  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实施方案

  为创新财政涉农资金使用机制,进一步加大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力度和脱贫攻坚投入力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和《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中央扶贫开发工作重大决策部署坚决打赢“十三五”脱贫攻坚战的决定》(桂发〔2015〕1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渠道不变、充分授权,以县为主、权责对等,精准发力、注重实效”的原则,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扶贫开发的决策部署,优化财政涉农资金供给机制,统筹整合安排财政涉农资金,支持贫困县以摘帽销号为目标,以减贫成效为导向,以脱贫规划为引领,以重点项目为平台,把目标相近、方向类同的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提高财政涉农资金的精准度和使用效益。通过试点,形成“多个渠道引水、一个龙头放水”的扶贫投入新格局,撬动金融资本和社会帮扶资金投入扶贫开发,实现脱贫攻坚投入明显增加、资金使用精准度和总体效益明显提高、脱贫攻坚步伐明显加快、扶贫开发工作权责更加匹配,确保如期完成贫困县摘帽销号和脱贫攻坚目标。

  二、试点范围

  2016年,原则上我区33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滇桂黔石漠化片区县(市、区,以下简称县)中,领导班子强、工作基础好、脱贫攻坚任务重、有参与试点积极性的贫困县全部列入试点范围,暂不具备试点条件的,应向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请,暂不列入2016年试点范围,但一律列入2017年推广范围。

  支持和鼓励自治区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含享受待遇县)、其他有建档立卡贫困村和贫困人口的面上县,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改革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机制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4〕34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三五”全区脱贫攻坚财政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25号)有关要求,以县为主体,以脱贫攻坚规划和重大建设项目为平台,自主开展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工作。

  三、资金范围

  试点贫困县纳入统筹整合使用的资金包括各级财政安排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资金。同时,中央、自治区及各市补助的教育、医疗、卫生等社会事业方面资金,也要结合脱贫攻坚任务和贫困人口变化情况,完善资金安排使用机制,精准有效使用资金。纳入统筹整合使用范围的资金具体包括:

  (一)中央层面的资金。

  包括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补助资金、产粮大县奖励资金、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省级统筹部分)、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部分)、旅游发展基金、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水土保持补助资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安排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补助资金、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资金(支持农村公路部分)、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扶贫资金、江河湖库水系综合整治资金、全国山洪灾害防治经费、林业补助资金、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资金、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对农民的直接补贴除外)等19项涉农专项资金,以及中央预算内投资用于“三农”建设部分(不包括重大引调水工程、重点水源工程、江河湖泊治理骨干重大工程、跨界河流开发治理工程、新建大型灌区、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大中型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生态建设方面的支出)。

  (二)自治区层面的资金。

  包括自治区本级财政安排并明确可由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的财政扶贫专项资金、少数民族发展专项资金(自治区本级少数民族发展资金)、自治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旅游扶贫部分)、城乡建设专项资金(主要包括城乡风貌改造专项资金、城镇化建设专项资金)、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污染防治项目)、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资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安排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美丽广西·生态乡村专项资金、公路建设专项资金(用于农村公路建设部分)、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技术推广与服务专项资金(用于相关基层服务工作经费除外)、农林业优势产业扶持专项资金(按因素法切块分配下达县级自主安排部分)、新型经营主体扶持专项资金(按因素法切块分配下达县级自主安排部分)、农林业资源及生态保护专项资金、水土保持工程资金、水资源管理及保护工程资金、库区移民发展专项资金(可用于库区贫困县部分)、“新网工程”建设专项资金(用于农村发展部分)、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农村服务业发展部分)、农业综合开发补助资金、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左右江革命老区重大工程建设专项资金等22项财政涉农专项资金,以及自治区预算内投资用于“三农”建设部分(包括与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可统筹整合使用相对应的配套、补助资金,不包括重大引调水工程、重点水源工程、江河湖泊治理骨干重大工程、跨界河流开发治理工程、新建大型灌区、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大中型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生态建设方面的支出)。

  (三)市级层面的资金。

  各市要参照自治区的做法,对市本级财政安排的涉农资金进行梳理,将符合条件的涉农资金纳入统筹整合使用范围,同步下放给试点贫困县。各市下放给试点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的资金情况,要从2016年起按年报送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备案。

  (四)县级层面的资金。

  各试点贫困县要根据自治区有关规定和本方案要求,围绕本县脱贫攻坚规划和目标任务,加大县本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等扶贫资金投入的同时,对上级财政下达及县本级财政安排的涉农专项资金,以及存量资金进行逐一梳理,将符合条件的财政涉农资金纳入统筹整合使用范围,统筹安排用于扶贫工作。

  四、政策措施

  (一)加大财政支持。

  1.增强试点贫困县财政保障能力。一是加大对贫困地区转移支付力度。自治区财政根据桂政办发〔2016〕25号文件有关要求,通过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继续加大财政专项扶贫投入,明显加大对贫困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扩大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比例,提升贫困县财政保障能力。二是改革预算编制。从2017年起,按照国发〔2015〕35号文件要求,在严格控制新设专项的同时,原则上将自治区财政涉农资金的一级科目按农业综合发展、农业生产发展、水利发展、林业改革发展、农村社会发展、扶贫开发等大类进一步归并,并只对各类资金使用方向、支持重点环节和标准进行规范,明确各类资金纳入统筹整合使用的比例和数额,不限定资金用途、项目安排等具体事项,从源头上为试点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资金创造条件。三是进一步加强预算执行管理。继续提高自治区财政提前下达转移支付预计数的比例,为试点贫困县统筹编制预算创造条件。县级以上地方各级预算安排对下级政府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应当分别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的30日和60日内正式下达。自治区财政接到中央转移支付后,应当在30日内下达到各市县,并督促其加快支出进度。

  2.加大对试点贫困县倾斜支持力度。自治区和各市财政要在增加扶贫投入基础上,进一步向全区54个贫困县特别是试点贫困县倾斜各项转移支付资金,原则上用于贫困地区、贫困人口的资金增幅不低于该项资金平均增幅,切实加大对贫困县的资金投入。

  (二)规范分配使用。

  1.规范自治区财政资金分配。自治区财政要按照新预算法和深化预算管理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实行“管总量不管结构、管任务不管项目、管监督不管实施”,推进简政放权,下放审批权限,采取基数法、目标任务法、绩效考核法、因素法、切块下达等方式分配资金,赋予试点贫困县资金安排自主权。

  (1)中央财政下达和自治区财政本级预算安排、按照项目管理办法分配到具体项目的财政专项资金,由自治区相关部门按照基数法、目标任务法或绩效考核法进行分配。分配到试点贫困县的财政专项资金,如无总额减少等特殊情况,不减少或变相减少试点贫困县的资金分配额度。其中,采取基数法分配的资金,由自治区相关部门以各试点贫困县上年度资金额度为基数分配资金;采取目标任务法分配的资金,由自治区相关部门根据政策执行或职能开展需要,设置工作或任务目标,并按任务量分配资金;

  采取绩效考核法分配的资金,由自治区相关部门组织绩效考评,根据上年考评结果分配资金。

  (2)中央财政下达和自治区本级预算安排的转移支付资金,由财政厅或自治区主管部门按照因素法、绩效考核法进行分配。采取因素法分配的资金,由财政厅商自治区主管部门拟定相关测算因素、依据相关系数分配资金。

  (3)中央财政下达和自治区财政本级预算安排、按照相关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比例分成(返还)的资金,由财政厅按照分成(返还)比例切块分配资金。

  2.建立负面清单制度。坚持放管结合,既允许试点贫困县根据统筹整合方案改变资金具体用途,鼓励积极作为、有效作为,也要实行负面清单管理。整合资金安排使用必须以脱贫攻坚、脱贫摘帽为目标,以贫困人口为主要扶持对象,做到“七个不准”:

  (1)不准借统筹整合使用之名用于形象工程、政绩工程和在少数地方搞“盆景式扶贫”。

  (2)不准用于楼堂馆所建设以及与扶贫开发和贫困人口无关的基础设施建设、其他基本建设。

  (3)不准用于平衡预算。

  (4)不准用于发放部门(单位)、基层干部的津补贴和用于补充部门(单位)公用经费不足。

  (5)不准将贫困户生活方面的资金(如农村低保、五保资金)用于生产和基础设施建设;不准降低(减少)用于贫困户(人)的补助(供养)标准(资金),或将发放到户到人的资金(如危房改造资金)用于基础设施建设,侵占群众利益。

  (6)不准用于平衡各种关系、无序分配使用,造成资金再度分散。

  (7)不准用于其他非扶贫项目和工作支出。

  在上述负面清单之外的资金,试点贫困县政府可围绕脱贫攻坚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和上级有关部门确定的目标任务,按照“大类间统筹、大类内打通”的原则,根据产业发展、农村基础设施、社会事业发展等需要,自主安排、统筹使用上级补助和本级安排的涉农资金。对社会捐赠的资金,在尊重捐赠人意愿的前提下,可按照“规划引导、分头管理、信息共享”的原则,与统筹整合使用的财政资金一并统筹用于贫困村、贫困户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增收产业发展和贫困群众生活补助等。

  (三)下放审批权限。

  纳入统筹整合使用范围的中央、自治区、市本级财政涉农资金,年度专项资金总额达1000万元以上的,须按因素法切块分配到试点贫困县(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具体分配因素由相关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分配到县的资金仍按原渠道下达。项目审批权限全部下放到县,实行县审批、市和自治区备案的项目管理制度,自治区和各市将主要精力放在事中事后的监管和绩效考评上。

  (四)加强规划衔接。

  自治区、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脱贫攻坚的要求及时调整完善相关专项规划,实现部门专项规划与脱贫攻坚规划的有效衔接,确保按计划完成脱贫任务。部门专项规划与脱贫攻坚规划不一致的,根据具体情况研究处理,原则上以脱贫攻坚规划为准。

  (五)强化制度保障。

  自治区、市各有关部门要根据中央有关要求和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需要,及时修订完善各项制度,取消限制性规定,尤其不得限定资金在试点贫困县的具体用途,从制度上为试点贫困县松绑,并对试点贫困县探索实践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给予大力支持。要结合部门职能,指导试点贫困县制定覆盖各个环节、系统完整、公开透明、操作性强的具体办法,确保试点有章可循、有据可依。对干扰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部门和地方,自治区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部门要在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合力推进试点工作。财政厅负责指导制定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扶贫办负责指导编制脱贫攻坚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和完善项目库;自治区扶贫办负责制定资金统筹整合使用绩效考核指标,并纳入扶贫工作成效考核;审计厅负责资金审计监督检查;自治区其他相关主管部门要结合各部门政策目标和工作任务,在下放项目资金管理权限的同时,重点做好“放、管、服”工作,指导完善本系统的专项规划和项目库建设管理,做好与脱贫攻坚规划的有效衔接,并督促落实。重大问题可提交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和协调解决。

  各市县也要加强组织领导,尽快将工作重心从“挖空心思要到钱”转变到“下功夫花好钱”上来。试点贫困县要及时研究处理具体操作中遇到的问题,注意积累可借鉴的经验,挖掘可复制的典型,并及时上报上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和有关部门。

  (二)强化基础工作。

  1.科学编制规划,搭建整合平台。试点贫困县要坚持以目标和问题为导向,在做好与全区脱贫攻坚规划、各部门专项规划衔接的基础上,坚持突出产业扶贫和资产收益扶贫,因地制宜编制好本地脱贫攻坚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为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搭建可操作的平台。

  各级扶贫部门特别是试点贫困县扶贫主管部门要不断提高精准扶贫数据准确度,实现动态管理;要做好部门衔接,实现数据共享,为科学编制规划和制定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提供精准有效的数据支持。

  2.强化项目储备,确保有效实施。试点贫困县要切实坚持以规划为基础、以项目为支撑,将脱贫攻坚任务细化到具体项目,明确时间安排和资金需求,在此基础上建立完善脱贫攻坚项目库,并加强项目储备和实行动态滚动管理,没有入库的项目不得安排资金。要依据项目库合理制定项目实施计划和资金配置方案,做到项目成熟一个、资金到位一个,做到年度计划的建设任务在接到上级转移支付后一年内完成,切实加快项目资金支出进度和提高资金使用效果,确保不出现资金滞留问题。

  3.围绕目标任务,制定整合方案。试点贫困县要结合脱贫攻坚规划、各部门专项规划和项目库建立情况,在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范围(即统筹整合使用的财政涉农资金用途)内,区分轻重缓急,确定好年度重点扶贫项目和建设任务。在此基础上,按照资金统筹整合使用与脱贫任务挂钩的要求和脱贫效益最大化原则,参照上一年度各项资金的上级补助及本级预算数额,制定本年度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并将脱贫成效作为衡量资金统筹整合使用工作成果的主要标准。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必须明确主要目标、具体建设任务(项目建设内容和实施地点等)、资金来源渠道、资金使用平台、需要资金额度、项目计划进度、项目效果目标、项目责任单位等内容。

  试点贫困县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经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印发后,交由县级相关部门具体落实,并及时报自治区和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备案,由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向中央相关部门通报,作为中央、自治区各部门加强指导、监督问责的重要依据。

  4.制定管理办法,明确使用要求。试点贫困县要根据中央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以及本方案的有关要求,制定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具体管理使用办法,明确部门分工、操作程序、资金用途、监管措施等内容。相关资金按办法调整用途的,自治区、市各有关部门应予以认可。

  (三)创新使用机制。

  1.积极引导金融资本和社会资金加大投入。借鉴易地扶贫搬迁筹资等市场化运作模式,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贷款贴息、设立产业发展基金,采取以奖代补、先建后补、信贷担保等多种方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和杠杆作用,撬动更多金融资本、社会帮扶资金参与脱贫攻坚。

  2.着力建立市场主体、合作组织与贫困户的利益联结机制。支持试点贫困县探索推广资产收益扶贫模式,将用于产业扶贫的资金通过量化作为贫困户在农业新型经营主体的股份,让贫困户享受分红等多种收益。对参与扶贫项目建设、带动贫困户发展产业的各类经营主体,可视参与程度、带动成效等给予资金、贷款贴息等支持。

  3.大力支持和引导群众积极参与项目建设管理。试点贫困县在选择扶贫项目时,要充分尊重贫困群众的意愿,积极推广群众民主议事决策机制,优先安排贫困人口参与积极性高、意愿强烈的扶贫项目,不得搞强制命令和大包大揽。要创新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模式,注重发挥贫困村、贫困户的主体作用和主观能动性。对符合条件的农村小型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扶贫项目,各试点贫困县要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以民办公助村民自建等方式推行财政支农项目建设的意见》(桂政办发〔2016〕28号)要求,尽量采取民办公助、村民自建、以奖代补的方式,吸收贫困村、贫困户代表参与项目评选、建设和管理。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服务和监督。

  (四)规范操作程序。

  对统筹整合使用的财政涉农资金,试点贫困县应遵循“一上一下二上”的工作程序。即每年8月底前,试点贫困县依据上一年度上级补助项目和金额,制定下一年度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经县级政府或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批准后逐级报市、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备案,并依据“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向市或自治区提出下年度项目补助资金需求(“一上”);自治区、市根据上级补助及本级预算安排情况,结合试点贫困县报备的方案分配下达试点贫困县资金(“一下”);试点贫困县根据上级下达的资金适度调整方案,逐级再报市、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备案,作为县级统筹安排资金和自治区、市考核检查的最终依据(“二上”)。

  2016年,试点贫困县要在脱贫攻坚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的基础上,以2015年上级补助资金为依据,编制本年度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于8月上旬前报市、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备案。财政厅会同区直相关部门于8月底前切块下达资金(尚未下达部分)。试点贫困县根据资金下达情况适度调整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于9月底前报市、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备案。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适时组织开展督促检查和绩效考核。以后年度的县级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与年度预算同步编制、同步上报。

  (五)强化绩效考核。

  1.建立评价考核和督查通报制度。各级扶贫、财政、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对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的绩效评价。自治区将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情况纳入试点贫困县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经济社会发展实绩考核范围和自治区人民政府专项督查范围,并以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名义通报绩效评价、考核、督查结果。

  自治区层面由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开展试点贫困县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绩效评价及考核验收工作,有关部门不再单独考核(国家有关部门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另有要求的除外)。

  2.建立考核督查结果利用制度。对试点工作成效好、资金使用效益高的贫困县,自治区财政在分配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时给予奖励和倾斜;因资金统筹整合成效不明显、使用不规范、存在严重违规违纪问题被上级有关部门处理的,视情节扣减下一年度相关财政专项资金。对统筹整合使用成效差、资金使用效率低的进行约谈,对不作为、乱作为等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六)全面公开公示。

  各级有关部门应将涉农资金政策文件、管理制度、资金分配、工作进度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治区相关主管部门要在部门门户网站公开资金分配情况,试点贫困县要对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来源、用途、项目建设等内容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和主要媒体上公开,试点贫困县安排的所有扶贫项目要在所在行政村公示,接受公众的监督。

  (七)强化审计监督。

  1.加强扶贫审计监督力度。自治区、市和试点贫困县审计机关、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要结合扶贫领域监督执纪问责工作的开展,对试点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情况实行有重点、有步骤、有深度、有成效的审计全覆盖,并将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情况纳入贫困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范围。重点审计检查试点贫困县是否按照试点的要求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是否按照要求建立完善项目库和规范安排项目,是否按照规范程序调整资金用途,是否按有关政策制度要求把资金真正用在扶贫开发、是否按首要责任履行监督职责等内容,同时要注重通过审计检查发现各地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不适应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要求、不符合当前实际的制度规定、影响试点推进的体制机制等制度性问题,提出废止、修订和完善制度、强化管理的建议。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和监管力量要注意协调配合,促进监管检查结果共享共用,避免重复检查、多头检查。

  2.落实试点贫困县和第一书记监督责任。自治区将相关项目审批和资金安排权限下放后,试点贫困县要对财政涉农资金管理监督负首要责任,完善监管制度,强化监管职责履行。试点贫困县的贫困村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村委会要将工作精力从争取项目和资金向跟踪指导好项目筛选推荐、项目实施管理和资金规范有效使用转变,深度参与涉农资金和项目的管理监督。

  3.积极支持鼓励社会和群众参与监督。各级各相关部门和试点贫困县要积极探索引入第三方独立监督,构建多元化资金监管机制。财政厅要通过引入第三方独立监督方式,每年对试点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情况开展监督评价。

  (八)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对审计监督中发现的任何形式的以权谋私、假公济私、权钱交易、骗取资金、失职渎职、贪污受贿、挤占挪用、层层截留、虚报冒领、挥霍浪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行为,以及限制整合、干扰整合、不按要求整合或假整合、乱整合等问题,各级审计、财政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要从严惩处、决不姑息,对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要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切实保障统筹整合使用试点过程中的资金安全。

  此前规定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具体由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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