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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方案

发布日期:2016年08月05日

  黔府办发[2016]24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精神,根据《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大扶贫战略行动计划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意见》(黔党发〔2015〕27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扶贫脱贫的决策部署,围绕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采取有效措施,优化财政涉农资金供给机制,统筹整合安排财政涉农资金。支持贫困县以摘帽销号为目标,以减贫成效为导向,以扶贫规划为引领,以重点项目为平台,把目标相近、方向类同的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撬动金融资本和社会资金投入扶贫开发,提高财政涉农资金的精准度和使用效益。

  (二)基本原则。

  1.规划引领,充分授权。以规划为引领,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中央、省和市(州)纳入统筹整合的专项资金项目审批权限全部下放到县,允许试点县根据脱贫攻坚规划改变专项资金用途。

  2.以县为主,权责对等。省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对试点工作负总责,坚持管总量不管结构、管任务不管项目、管监督不管实施。市(州)做好上下衔接、组织协调、指导督促。试点县作为实施主体,承担资金使用效益和脱贫攻坚成效的主体责任,享有与主体责任相对应的项目审批、资金安排等充分自主权。

  3.精准发力,注重实效。试点县应找准脱贫攻坚的关键节点、薄弱环节和重点领域,瞄准解决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脱贫问题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积极探索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有效方式,大胆开展产业扶贫、资产收益扶贫等改革创新试点,突出脱贫实效。

  4.强化督导,规范运行。省、市(州)积极落实支持和保障措施,指导和督促试点县依法依规安排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确保资金运行安全规范、公开透明。

  (三)目标任务。

  试点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应实现完善资金管理体制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合理划分支出责任、明显加快脱贫攻坚步伐的目标,全面完成脱贫攻坚任务。

  二、政策措施

  (一)明确整合资金范围。省级纳入支持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的财政涉农资金,包括中央下达以及省级财政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水土保持补助资金、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资金、林业补助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补助资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安排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资金、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资金(支持农村公路部分)、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扶贫资金、产粮大县奖励资金、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省级统筹部分)、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对农民的直接补贴除外)、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部分)、江河湖库水系综合整治资金、全国山洪灾害防治经费、旅游发展基金、以及中央预算内投资用于“三农”建设部分(不包括重大引调水工程、重点水源工程、江河湖泊治理骨干重大工程、跨界河流开发治理工程、新建大型灌区、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大中型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生态建设方面的支出)。中央和省财政安排的教育、医疗、卫生等社会事业方面资金,也要结合脱贫攻坚任务和贫困人口变化情况,完善资金安排使用机制,精准有效使用。(责任单位:省财政厅)

  (二)下放项目审批权限。纳入整合范围的中央和省级财政涉农专项资金,原则上采取“因素法”、竞争性分配等方式切块分配到县,具体分配因素、竞争规则及资金分配由相关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项目审批权限完全下放到县,实行县审批、省备案的项目管理制度,省级侧重事中指导监督及事后评审考核。(责任单位:纳入整合专项资金主管部门)

  (三)完善配套保障措施。

  1.确保投入只增不减。省财政统筹中央和省转移支付资金,优化转移支付结构,将脱贫攻坚作为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进一步增加对贫困地区的转移支付。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资金,原则上用于试点县的资金增幅不得低于该项资金平均增幅。(责任单位:省财政厅)

  2.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加大提前下达转移支付的比例,加快资金拨付进度。省财政接到中央转移支付,以及省本级预算下达后,原则上应在30日内下达中央和省补助资金。(责任单位:省财政厅)

  3.改变绩效考核方式。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中央和省级专项资金,由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及目标考核,相关部门不再单独考核(国家相关部门和省委、省政府另有要求的除外)。(责任单位:省扶贫办)

  4.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各级审计、财政等部门要加大对贫困县的审计和监督检查力度,重点检查资金结余结转及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等相关政策措施落实情况、有关资金安排和项目绩效等情况。鼓励依据脱贫攻坚规划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严禁以统筹整合的名义挪用资金平衡预算、偿还债务、弥补办公经费或发放津贴补贴,或打造“盆景”工程、政绩工程、形象工程。(责任单位:省审计厅、省财政厅)

  市(州)可比照省的做法制定支持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政策措施,条件具备的可进一步加大力度。(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把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作为脱贫攻坚的有效途径和重要抓手,采取有力措施抓好抓实。各级要在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建立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成立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在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财政部门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副主任由扶贫部门分管负责同志和财政部门农业处(科)主要负责同志担任,主要负责讨论决定试点工作重大问题及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等。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指导试点县开展工作,省发展改革委、省扶贫办牵头会同省直相关部门对试点县脱贫攻坚规划进行技术性指导,省财政厅、省扶贫办牵头会同省直相关部门依据试点县脱贫攻坚规划对资金整合方案进行技术性指导,省扶贫办、省财政厅牵头会同省直相关部门制定绩效考核办法,组织开展绩效考核。试点县在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成立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领导小组,由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和副组长,下设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在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主任由扶贫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担任,高位推进整合工作。(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各试点县人民政府)

  (二)做好基础工作。试点县要对上级下达及本级安排的财政涉农专项资金,以及存量资金进行逐一梳理,将符合条件的财政涉农资金纳入整合范围。因地制宜确定重大项目平台、重点扶贫项目和任务,编制脱贫攻坚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作为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的主要依据。做好脱贫攻坚规划与部门专项规划的衔接,部门专项规划与脱贫攻坚规划不一致的,原则上以脱贫攻坚规划为准。在此基础上,参照上年度各项资金的上级补助及本级预算数额,制定年度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责任单位:各试点县人民政府)

  (三)完善制度建设。省、市(州)相关部门要及时修订完善各项制度,取消限制资金统筹整合使用的相关规定。试点县要紧紧围绕脱贫攻坚规划,提出年度计划和具体建设任务,制定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具体办法,明确部门分工,认真组织实施。各级审计、财政和监察部门要创新工作理念和方法,推动深化改革和创新发展,把试点县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以及上级尚无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与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把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与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与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审慎作出结论和处理。(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省扶贫办,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

  (四)规范工作程序。试点县根据脱贫攻坚规划编制资金整合方案,报省扶贫办、省财政厅备案。省财政厅根据上级补助及本级预算安排情况,结合试点县报备的资金整合方案,会同相关部门按原渠道分配下达资金。试点县根据上级下达资金或指导意见,修改完善资金整合方案后报省备案,作为县级统筹安排资金和省、市(州)考核检查的最终依据。在资金整合及项目实施过程中,资金整合方案如有调整,须报省级进行合规性论证。(责任单位:省扶贫办、省财政厅,各试点县人民政府)

  (五)全面公开公示。推进政务公开,省、市(州)、县级有关部门应将涉农资金政策文件、管理制度、资金分配、工作进度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试点县要在本地政府门户网站和主要媒体公开统筹整合使用的涉农资金来源、用途和项目建设等情况,并实施扶贫项目行政村公示制度,接受公众监督。(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试点县人民政府)

  (六)积极开展试点。2016年,全省50个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全面开展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试点。省发展改革委、省扶贫办要加快指导试点县编制脱贫攻坚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试点县要在脱贫攻坚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的基础上,以2015年上级补助资金为依据编制2016年度资金整合方案,于7月底前报省扶贫办、省财政厅。试点县根据省级指导意见适度调整资金整合方案,于9月底前报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适时组织开展检查督促和绩效考核。以后年度的县级资金整合方案与年度预算同步编制、同步上报。各级、各部门要及时总结可复制可推广的试点经验,推动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出成效、出经验、出典型。(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各试点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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