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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6年08月05日

  甘政办发〔2016〕100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脱贫攻坚战略部署,优化财政涉农资金供给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结合《甘肃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省级资金整合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甘办发〔2015〕48号),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实施“1236”扶贫攻坚行动和“1+17”精准扶贫工作方案,进一步深化涉农资金管理使用机制改革,按照“渠道不变、充分授权”的原则,对纳入统筹整合使用范围的财政涉农资金仍按原渠道下达,资金项目审批权限完全下放到贫困县,支持贫困县围绕突出问题,以摘帽销号为目标,以脱贫成效为导向,以扶贫规划为引领,以重点扶贫项目为平台,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撬动金融资本和社会帮扶资金投入扶贫开发,提高资金使用精准度和效益,激发贫困县内生动力,确保到2020年,全省现行标准下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全部实现稳定脱贫,6220个建档立卡贫困村和75个贫困县脱贫摘帽,解决区域性整体贫困。

  二、实施范围

  (一)试点范围。

  2016年,在我省58个连片特困地区贫困县开展试点。2017年,在其余17个插花型贫困县市区全面推开。

  (二)资金范围。

  各级财政安排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资金。

  中央资金主要有: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水土保持补助资金、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资金、林业补助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补助资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安排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农村环境连片治理示范资金、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资金(支持农村公路部分)、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扶贫资金、产粮大县奖励资金、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省级统筹部分)、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对农民的直接补贴除外)、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新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工程部分)、江河湖库水系综合整治资金、全国山洪灾害防治经费、旅游发展基金,以及预算内投资用于“三农”建设部分(不包括重大引调水工程、重点水源工程、江河湖泊治理骨干重大工程、跨界河流开发治理工程、新建大型灌区、大中型灌区配套和节水改造、大中型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生态建设方面的支出)。

  省级资金主要有:纳入整合范围的20项中央专项省级配套,包括“两州一市”扶贫专项、以工代赈、少数民族发展、民族自治县扶贫开发、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安排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测土配方施肥补助、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山洪灾害防治、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农村综合改革示范试点、农业综合开发、农村危房改造等资金。

  上述中央和省级资金项目,58个试点县在本实施意见印发前已实施的不再调整;尚未实施和后续到位资金,按照本实施意见安排使用。17个插花型贫困县继续执行《2016年省级脱贫攻坚资金整合方案》(甘脱贫领办发〔2016〕16号),2017年按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教育、医疗、卫生等社会事业方面资金,也要结合脱贫攻坚任务和贫困人口变化情况,完善资金安排使用机制,精准有效使用资金。

  各市州、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实际,明确本级财政安排的涉农专项资金可统筹使用的范围。

  三、整合程序

  (一)省级各部门根据行业专项规划,结合下年度预计资金规模,采取因素分配法,提出分县资金清单,于10月31日前送省财政厅、省扶贫办。

  (二)省财政厅、省扶贫办依据脱贫攻坚规划对分县资金清单进行审核后,于11月15日前反馈省级相关部门。

  (三)省级相关部门结合审核意见,拟订分县资金安排计划,于11月20日前送省财政厅汇总。

  (四)省财政厅对省级相关部门拟订的分县资金安排计划分类汇总后,于11月30日前通知县财政。

  (五)贫困县依据脱贫攻坚规划和到县资金安排计划(包括县级整合资金),在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范围(即统筹整合使用的财政涉农资金用途)内,确定资金主要用途和具体建设任务,制定统筹整合使用方案,于12月31日前报省、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向中央部门通报。

  (六)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原渠道,在规定时限内将资金切块下达到县,由贫困县自主安排使用。

  各市州要参照上述程序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

  四、工作措施

  (一)增强保障能力。省、市州财政要优化转移支付结构,加大对贫困县转移支付力度,扩大一般性转移规模和比例。严格落实省、市、县增列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政策,涉及民生的专项转移支付和预算内投资进一步向贫困县倾斜,将脱贫攻坚作为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因素,原则上用于贫困地区、贫困人口的资金增幅不低于该项资金平均增幅。

  (二)加快预算执行。提高提前下达转移支付预计数比例,按因素法分配且金额相对固定的转移支付预计数比例要达到90%,其他专项转移支付提前下达预计数原则上不低于上年度执行数的70%。省级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在省人大批准预算后60日内下达。省级接到中央转移支付后,在30日内下达。

  (三)做好规划衔接。省、市州发展改革、扶贫部门要科学编制脱贫攻坚规划。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脱贫攻坚要求及时调整完善相关专项规划。贫困县要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编制本地脱贫攻坚规划,做好与全省脱贫攻坚规划、各部门专项规划年度任务的衔接。部门专项规划与脱贫攻坚规划不一致的,应当区分具体情况研究处理,原则上以脱贫攻坚规划为准。

  (四)规范项目管理。贫困县要加强和规范扶贫项目库建设,根据轻重缓急确定重点项目和建设任务,加快资金安排进度,项目成熟一个资金到位一个,年度计划的建设任务应在接到上级转移支付一年内完成,确保不出现资金滞留。积极推广群众民主议事决策机制,优先安排贫困人口参与积极性高、意愿强烈的扶贫项目,有条件的可吸收贫困村、贫困户代表参与项目评选和建设管理。

  (五)构建制度体系。省、市州有关部门要及时修订完善各项制度,取消限制资金整合使用的相关规定,不能以任何理由阻碍资金统筹整合工作。贫困县要制定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具体办法,明确部门分工、操作程序、资金用途、监管措施。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的涉农资金依据上述办法调整用途的,各部门应予认可。建立统计报告制度,贫困县要按季向省、市州扶贫和财政部门报送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情况。

  五、相关要求

  (一)靠实各级责任。省、市州相关部门在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要加强对贫困县的督促指导、监督考核,注重总结推广好经验好做法。贫困县作为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实施主体,要做好规划确定、资金安排、项目落地、推进实施等工作,切实履行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的具体责任。

  (二)创新使用方式。贫困县要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和杠杆作用,积极探索开展产业扶贫、资产收益扶贫等机制创新,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贷款贴息、设立产业发展基金等有效方式,撬动更多金融资本、社会帮扶资金参与脱贫攻坚。省、市州相关部门不得限定资金在贫困县的具体用途,干扰统筹整合使用资金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三)加大监督力度。各级政府要把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财政涉农资金作为监督重点。行业主管部门对口负责监督本行业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审计、财政等部门要加大审计和监督检查力度,对监管责任落实情况跟踪问效。市州政府要发挥就近监管的作用,强化日常监管。贫困县对财政涉农资金监督管理负首要责任,贫困村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村委会要深度参与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贫困县要推进政务公开,在政府门户网站和主要媒体公开统筹整合使用涉农资金来源、用途和项目建设等情况。实施扶贫项目行政村公示制度,探索引入第三方独立监督,构建多元化监管机制。

  (四)开展绩效评价。扶贫、财政、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对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的绩效评价工作,并纳入县级党政领导班子和一把手实绩考核,评价结果在全省范围内通报,并作为下年度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对试点工作成效好、资金使用效益高的贫困县给予奖励和倾斜;对不作为、乱作为等行为,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7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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