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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减轻企业负担”提案的答复(摘要)

发布日期:2016年12月23日

  国务院高度重视收费清理改革工作,将其作为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一项重要任务,要求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切实加强和规范涉企收费管理,加大整治各种涉企乱收费的力度,坚决斩断伸向企业乱收费的“黑手”,为创业清障,为企业减负。按照国务院要求,近年来,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持续清理规范涉企收费项目,完善制度建设,实施目录清单管理,健全监管机制,着力构建防范乱收费长效机制。

  一是从严设立收费基金项目。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印发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和《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只能由中央和省两级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审批。政府性基金实行中央一级审批制度,统一由财政部审批,重要的由财政部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各级政府及部门无权设立收费基金项目。2014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明确提出:新设立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必须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但按照国际惯例或对等原则确需设立的,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2015年,《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明确,一般不新设政府性基金和专项收入项目。

  二是全面实施目录清单管理。为维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增强收费政策透明度,加强社会监督,自2014年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开始实施目录清单管理,将依法合规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纳入目录清单,明确项目名称、征收主体、预算管理、政策依据等,并在财政部门户网站实行常态化公示。目录清单之外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得执行。同时,根据收费政策调整变化情况及时更新目录清单内容,实行动态化管理。各省(区、市)也公布了本地区收费目录清单。2015年,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又发文明确,将目录清单管理范围扩大到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进出口环节收费等领域,更好地接受社会监督。

  三是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自2000年以来,各级财政部门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要求,建立了“收缴分离、银行代收、以票管收、财政统管”的非税收入征管模式。取消了执收单位自行设置的收入过渡户,要求执收单位取得的所有收费收入必须缴入财政部门指定的账户,所有的收费资金上缴财政并纳入预算管理,实行收支脱钩。执收单位相关经费支出通过部门预算统筹安排,从制度上切断了执收单位收费收入与部门经费支出的联系,避免执收单位受自身利益驱动进行乱收费。按照全国人大和国务院要求,自2011年起,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收入等非税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收支预决算严格接受各级人大的审查监督。

  四是持续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基金项目。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支持实体经济发展,2013年以来,国家出台了一揽子清理规范涉企收费的举措。中央层面累计取消、停征、减免了496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每年可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超过1500亿元。各省(区、市)也清理取消了一大批地方设立的收费项目。同时,国务院分两批取消了281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与之相关的收费项目一并取消。

  五是完善乱收费举报、查处和问责机制。为加强涉企收费监管,及时查处各类涉企乱收费,各级政府建立了减轻企业负担工作机制,通过设立投诉电话、网络平台、电子邮箱等途径受理企业举报,并建立督办制度。2015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开通了12358价格监管平台,并在全国实现互联互通,将涉企乱收费纳入12358价格监管平台。与此同时,为了加强对重点领域乱收费的监管,国家层面建立了若干部际联席会议工作机制,对涉及进出口、教育、企业负担、农民负担的收费情况定期开展专项检查,查处重点领域乱收费问题。

  总的看,经过持续清理和制度规范,政府部门的收费项目已大幅减少,依法征收、依法管理的意识不断增强,但除了政府部门的收费项目外,各类评估、检测、鉴定、认证等中介服务收费较多,有的名义上按照自愿有偿原则缴纳,但实际都与相关行政许可挂钩,市场竞争不充分,带有强制性和垄断性。有些行业协会商会挂靠政府部门,依附行政权力搭车收费,强制企业参加会议、培训、展览、评比、表彰等收取费用,增加了企业负担。上述问题确需引起高度重视,一方面要加大监管和查处力度,对于乱收费行为要坚决取缔;另一方面要深化改革,大力整治“红顶中介”,解决好政府“错位”和“越位”问题。

  按照国务院部署,今年下半年,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将对地方涉企收费清理情况开展专项检查。检查范围不仅涵盖政府部门的收费,还包括中介服务收费、协会商会收费,检查重点聚焦当前企业反映的最直接、最迫切的问题。通过专项检查,确保国家各项普遍性降费政策落地生根,释放政策红利;打击和查处各种乱收费行为,创造良好发展环境。

  需要说明的是,收费和税收都是政府筹集财政收入和调控经济社会发展的必要手段。相比税收的普遍征收,收费在准公共产品和服务领域,可以更加公平地分摊公共服务成本,避免低效或无效占用公共资源,为特定公共事业发展筹集稳定资金。因此,对体现特定受益者负担原则、补偿非普遍性公共服务成本的收费项目,应当予以保留,不宜全部取消。今后,财政部将按照职责分工,加快收费管理制度建设进程,推动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改革等,从体制上、源头上治理乱收费问题,不断提高收费规范化、法治化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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