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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绥中县36-1海上油田税收政策”建议的答复(摘要)

发布日期:2016年12月23日

  一、关于对绥中县36-1海上油田税收实行属地征管原则问题

  根据现行财政体制以及海洋石油企业运行的特殊性和税收政策的复杂性等特点,国家对海洋石油税收实行特殊的征管制度,即集中统一的税收管理模式,海洋石油税收由国家税务总局海洋石油税务局负责统一征管,渤海海域海洋石油税收由天津市国家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负责征收,这种安排是符合目前管理现状和客观需要的。由于渤海周围省份较多,将渤海划分为不同海域较难操作,因此渤海海域内的增值税、油气企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由天津海洋石油税务分局统一征收,其归属按现行财政体制的有关规定执行。下一步,中央财政将按国务院有关要求,进一步研究措施,加大对辽宁省等为渤海石油开采做出贡献的省份的支持力度。

  二、关于建议绥中县36-1海上油田资源税收入实行中央与地方5:5分享问题

  1994年分税制改革时,按照资源国有的原则,资源税应当划归中央。但我国的实际情况是资源大部分集中在中西部地区,资源大省一般都是财政穷省,因此将资源税划为共享税,除海洋石油资源税归中央外,其他资源税全部划给地方,以体现对中西部地区的政策照顾。另外,由于海域划分不明确,即使将海洋油气资源税由中央税调整为地方税或中央地方共享税,也容易产生地区间税收分配新问题。

  同时,作为现代公共财政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均衡性转移支付制度,在中央对地方的均衡性转移支付测算上具有内在的“自动补偿”机制,标准收入主要根据税基和税率测算,标准支出根据人口、面积和各地成本差异等客观因素测算。如果把海洋油气田资源税划归中央与地方共享,或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的方式将相应税款收入分配至地方,都将导致地方标准财政收入的增加和标准财政收支缺口的缩小,中央会相应减少对地方的均衡性转移支付,划转不会导致地方实际可用财力的明显增加。

  综合考虑,当前宜继续维持现行海洋油气资源税作为中央收入的财政体制不变。今后,中央财政将继续通过规范的转移支付方式加大对辽宁省的支持力度,由省级财政统筹中央补助和自有财力对绥中县进行补助。

  三、关于将海上石油矿产资源补偿费实行中央与地方5:5分享问题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12月1日起,我部清理了涉及原油、天然气的相关收费基金,将原油、天然气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相应提高了资源税税率标准,目前,全国已不再征收原油、天然气矿产资源补偿费。

  四、关于增加转移支付额度问题

  考虑到受经济增长放缓及资源产品价格下跌等因素影响,包括辽宁省在内的部分资源能源型省份财政收入出现大幅下降,中央财政在测算分配2016年均衡性转移支付、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时,充分考虑这些地区的减收因素,加大了倾斜力度,并报国务院批准对上述地区单独安排了阶段性财力补助。下一步,我部将继续督促辽宁省财政统筹用好中央财政安排的上述转移支付资金,切实担负起调节省以下财力差距的职责,引导形成合理的财力分布格局,为基层政府行使职能提供基本财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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