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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大型水电企业增值税政策调整专项财力补助长效机制”
建议的答复(摘要)

发布日期:2016年12月23日

  一、现行水电企业增值税政策是阶段性政策,且兼顾了地方财政承受能力

  根据现行增值税规定,水电企业销售电力产品按17%税率缴纳增值税。在2016年5月1日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前,我国对不动产、建筑和金融服务等仍征收营业税,企业购买的上述项目无法抵扣进项税,造成一定的重复征税问题,特别是水电企业用于上述项目的支出占比较高,其增值税税负偏高问题尤为突出。为鼓励发展清洁能源、优化能源结构、促进节能减排和经济可持续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会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大型水电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0号),对装机容量超过100万千瓦的水力发电站(含抽水蓄能电站)销售自产电力产品实行阶段性的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政策(以下简称“水电增值税政策”)。在研究出台水电企业增值税政策时,中央财政主要考虑了以下几个方面,以兼顾地方财政承受能力和支持水电发展:一是缩小政策范围。与同为清洁、可再生能源的风电和太阳能发电增值税优惠政策相比,将水电增值税政策的项目范围缩小至大型水电企业,即总装机容量超过100万千瓦的项目。二是设定执行期限。为给企业适应新税制一定时间,明确相关政策仅执行5年。三是减小退税力度。采取前3年超8%、后2年超12%返还的退坡方案。

  对大型水电企业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对地方特别是贫困地区短期内财力造成一定的影响,但与此同时,大型水电企业的建立有利于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和就业,从长期内看有利于培育地方税源。另一方面,增值税即征即退是阶段性政策,将于2017年底到期,恢复正常征税后,地方财政收入预计将不再受影响。

  二、中央财政将加大转移支付力度,对广西经济社会发展给予大力支持

  近年来,中央财政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加大一般性转移支付投入力度,并通过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等渠道,对广西经济社会发展给予了大力支持。“十二五”期间,中央财政累计安排广西壮族自治区补助收入9358亿元,年均增长13.6%,增幅高于全国平均水平,2015年达到2207亿元,占广西壮族自治区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的54.3%。特别是,中央财政还采取以下办法,进一步缓解水电增值税政策等对地方财政减收的影响:一是充分发挥均衡性转移支付“自动平衡器”的作用。按照均衡性转移支付计算方法,地方因执行水电增值税政策造成财政减收,将扩大当地标准收支缺口,增加中央补助额度。二是进一步完善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在2016年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分配测算时,把地方2015年财政减收作为重要因素,对收入下降较大地区予以倾斜。三是专门安排阶段性财力补助,集中用于支持收入下降幅度较大的县级提高基本公共服务水平。按此,2016年中央对广西安排均衡性转移支付、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及阶段性财力补助合计比2015年增加62亿元,增长10.3%。

  下一步,中央财政将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不断完善一般性转移支付办法,加大转移支付力度,并充分考虑广西等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水电项目集中等特殊因素,指导并督促省级财政调整和完善省以下财政体制,切实帮助包括受水电增值税政策影响在内的地方财政实现平稳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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