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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京津迁入河北省企业纳税情况分析”建议的答复(摘要)

发布日期:2016年12月23日

  一、关于统一规范京津冀三地财税优惠政策问题

  (一)关于京津冀地区统一适用北京中关村自主创新示范区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目前,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转让、个人股东转增股本延期纳税等此前在北京中关村自主创新示范区试点的税收优惠政策,已推广至全国实施。此外,“从事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企业,经认定可减按15%的低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是全国统一的税收政策,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纳税人,均可以按照规定享受有关税收政策。

  (二)关于京津冀地区统一适用天津滨海新区特殊税收减免政策和专项资金扶持政策问题。2011年,我部会同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天津北方国际航运中心核心功能区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68号),对注册在天津的保险企业、注册在东疆保税港区内的航运企业和仓储、物流等服务企业从事相应业务给予免征营业税的优惠待遇,并在“营改增”后对上述政策及时予以调整完善。目前,国际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该项政策为普遍性政策,注册在东疆保税港区内外的航运企业均可以适用。对注册在东疆保税港区内的仓储、物流等服务企业提供的国内货物运输服务、仓储服务和装卸搬运服务免征营业税的政策,在“营改增”后调整为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该政策已于2015年12月31日执行到期。对注册在天津的保险企业从事国际航运保险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的政策,基于改革平稳过渡的考虑,目前已调整为在“营改增”试点期间免征增值税,但该项政策是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天津国际航运中心核心功能区建设方案的批复》(国函〔2011〕51号)出台的特殊优惠政策,不宜在京津冀地区统一实施。

  此外,我部联合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调整进口飞机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3〕53号)和《关于在全国开展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62号),将购买飞机减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政策和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因此,河北省与天津滨海新区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已大体一致,只是由于发展定位不同存在极个别的政策差异。

  (三)关于统一京津冀地区税收征管体制机制问题。2014年以来,税务总局积极推动京津冀三地税务部门加强税收征管合作,优化区域纳税服务,采取了统一互联网办税平台和优化12366热线服务,推动资质互认、征管互助、信息互通等“一统三互”工作措施。如,推动纳税人在京津冀范围内跨省市迁移流动,引入跨区迁移管理模式;指导京津冀三地国税局、地税局共同签署《京津冀税务稽查协作备忘录》,在全国率先建立跨区域、跨国税地税的“双跨”稽查协作机制。这些跨区域的税收管理与服务措施,对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此外,税务总局还通过稳步推动“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持续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认真落实《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等措施,为京津冀协同发展营造了良好的税收环境。目前,京津冀三地的税收业务流程和征管制度已经统一,税收征管与纳税服务水平趋于一致。

  自2016年5月1日起,我国已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因此目前已不存在营业税各地征收标准不一致的情况。关于京津冀三地车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契税等部分税种适用税率不同的问题,这主要是税收立法考虑到各地在经济发展水平、资源禀赋等方面存在差异,赋予地方一定的自主空间。因此,是否在京津冀三地统一部分税种的税率及征收率,可由三地政府在现行税法框架内自行协商确定。

  二、关于探索建立京津冀三地间产业转移税收分享机制问题

  (一)关于制定税收分享政策时应把握几个原则问题。经国务院批准,2015年我部会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京津冀协同发展产业转移对接企业税收收入分享办法》(财预〔2015〕92号,以下简称《分享办法》),对以迁出地政府主导的京津冀地区企业迁移的税收收入分享方式、划转数额确认、资金结算方式等税收分配操作事项进行了明确规定,促进企业在京津冀地区合理流动,助力三地优势互补、良性互动和共赢发展。建议中提出的确定分享期限、纳税规模、分享税种等事项的建议,《分享办法》已经予以明确。下一步,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密切关注京津冀三地间企业转移情况,确保《分享办法》有效落实。

  (二)关于建立跨地区园区税收分享机制问题。在制定《分享办法》时,京津冀三地均认为共建产业园区问题复杂,诸如收入分享等问题一事一议更为适合。因此,《分享办法》明确提出“共建产业园区的税收分享,按京津冀三地政府协商意见执行”。下一步,我部将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协调支持京津冀三地在自主协商的基础上,做好共建产业园区税收分享工作。

  (三)关于调整总分机构汇总纳税管理办法问题。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制度为法人税制,实施总分机构汇总纳税。实践中确实存在由于总部经济导致税源与税收相背离的情形。为解决跨地区经营企业总分机构所在地财政利益分配问题,我部联合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2〕40号),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等政策文件,对总分机构汇总纳税进行了较为合理的制度安排,明确了总机构应当按照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目前,相关政策运行良好。调整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机构税款分配的权重或基础因素,影响较大,制度设计十分复杂,需要审慎研究。下一步,我部将会同税务总局等部门研究调整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管理办法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三、关于建立区域间财税监管协调机制问题

  目前,为提升京津冀地区协同发展质量、加快工作进展,在中央层面,已成立京津冀协同发展领导小组;在地方层面,京津冀三地财政部门已经理顺了内部工作流程,建立落实《分享办法》的工作联系机制。下一步,我部将积极履行京津冀协同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职能,会同税务总局加强对京津冀三地财政、税务部门的指导协调,做好京津冀税收分享和财税监管等方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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