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EN

热门检索:财政收支积极财政政策减税降费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专题专栏>2016年“两会”建议提案答复摘要>2016人大代表建议答复摘要

关于“化解甘肃法院系统‘两庭’建设债务”建议的答复(摘要)

发布日期:2016年12月22日

  一、关于化解地方政法机关基建债务问题。根据国务院清理化解地方政法机关基础设施建设债务的有关规定,2009年底前已建成投入使用的政法机关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拖欠债务,应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承担主体责任,并于2014年12月31日前完成相关债务化解工作。中央财政予以适当补助,2011年和2012年分别安排了政法机关化债补助资金,用于帮助地方政府化解政法机关基建债务。经了解,截至2014年底,甘肃省上述债务已化解半数以上。下一步,建议按照中央关于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人财物省级统一管理的有关部署和要求,结合甘肃省实际和有关改革进展情况,由省级财政部门统筹予以研究,妥善解决包括“两庭”建设债务在内的政法机关基建债务问题。

  二、关于将诉讼费作为安排化债资金预算来源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由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统筹予以安排。2006年颁布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要求,诉讼费用应全额上缴财政,纳入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按照财政部和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印发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要严格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规范人民法院诉讼费的管理和使用。因此,将诉讼费收入作为安排化债资金预算来源的问题,与当前法律法规不一致。

  三、关于取消市县对“两庭”建设配套资金问题。按照现行政法经费分类保障体制,办公基础设施建设经费和各类基础设施维修经费由同级政府负担;业务基础设施建设经费由中央、省级和同级政府分区域按责任负担;中央和地方按比例负担对地方政法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近年来,国家发展改革委严格落实有关中央文件精神,积极安排中央基建投资支持地方政法基础设施建设,对列入“十二五”和“十三五”政法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内符合条件的项目,按照规定的补助比例给予支持。同时,各地方也应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切实加大对政法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把政法基础设施建设所需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建设资金按时足额到位,不宜提出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法院“两庭”建设资金。而且随着省以下地方法院人财物省级统一管理的逐步推行,有关“两庭”建设投资相应划归省级负担。

  四、关于安排“两庭”基础设施维修专项资金问题。《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明确要求:“规范专项转移支付项目设立,严格控制新增项目和资金规模”。因此,不宜由中央财政新设“两庭”基础设施维修专项资金,相关资金需求应在现有经费渠道内统筹研究解决。

附件下载: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