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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政府购买律师法律服务制度”建议的答复(摘要)

发布日期:2016年12月22日

  一、建立政府购买律师法律服务制度,是创新法律服务提供方式、引导有效需求的重要途径,对于转变政府职能、促进依法行政,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推进国家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201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和《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彰显了国家对律师工作和律师队伍建设的高度重视。有关建议我们将积极予以研究参考。

  二、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部署,为加快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改革,财政部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财综〔2014〕96号),明确了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要求将法律援助、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安置帮教等公共法律服务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实施购买服务。同时,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确定政府购买服务的种类、性质和内容;对政府购买服务主体、购买方式及程序、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等也提出了具体要求。政府购买律师法律服务事项,应按相关要求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统筹予以安排实施。

  三、目前,中央和地方相继出台了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或实施意见及有关配套政策。财政部近期印发了《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编制管理工作的通知》(财综〔2016〕10号),部署分级、分部门编制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要求各部门根据职责及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规定等,细化明确政府购买服务种类、性质和内容。司法部也高度重视推动政府购买律师法律服务工作,指导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在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和参与信访、调解、社区工作等方面建立政府购买律师法律服务机制,将法律服务列入政府购买目录,并取得了积极成效。

  下一步,我们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会同司法部等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和具体措施,进一步推进政府购买律师法律服务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促进律师行业在全面依法治国中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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