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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制定财政性教育经费预决算公开办法”建议的答复(摘要)

发布日期:2016年12月22日

  一、关于完善财政性教育经费预算公开制度和加大信息公开力度

  (一)关于预算公开的相关规定。

  近年来,我国积极稳妥地推进预算公开工作,目前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对预算公开作出了一系列规定:

  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十四条规定:“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应当在批准后二十日内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本级政府财政转移支付安排、执行的情况以及举借债务的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二十日内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部门预算、决算中机关运行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

  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第三十七条规定:“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本条例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制定。”

  三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8〕36号)规定:“各级行政机关特别是国务院各部门(单位)、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单位)要建立健全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机制,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实效性。要充分利用政府网站、政府公报等各种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及时公开政府信息,并逐步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及网上查询功能,为公众提供优质服务。”

  四是《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规定:“细化政府预决算公开内容,除涉密信息外,政府预决算支出全部细化公开到功能分类的项级科目,专项转移支付预决算按项目按地区公开。扩大部门预决算公开范围,除涉密信息外,中央和地方所有使用财政资金的部门均应公开本部门预决算。”

  五是《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71号)规定:“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预算安排及执行情况在全国人大批准后20日内由财政部向社会公开,并对重要事项作出说明。主动向社会公开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的具体项目、规模、管理办法和分配结果等。”

  (二)财政部采取的相关措施。

  预决算信息公开是接受社会监督的有效方式,有助于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有助于促进依法理财、依法行政,推进财政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意义重大。近年来,财政部按照预算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规定,采取多种措施,积极做好包括财政教育经费在内的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

  一是做好中央财政预决算公开工作。中央财政每年都按照法律规定将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批准的预决算等情况通过财政部官方网站等多种方式公开,其中,除涉密内容外,中央本级支出预算全部公开到支出功能分类的项级科目。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预算公开到分项目、分地区情况,并通过相关资金管理办法将分配过程、分配方法等向社会公开。

  二是督促各中央部门公开部门预算安排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十四条规定,预决算情况应由财政部门和各部门分别公开,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公开本级政府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决算报告及报表。教育部等部门作为教育财政经费的最终使用者和预算决算公开的主体,应当按照规定做好公开工作。财政部积极贯彻落实预算法等规定,督促和指导各部门做好预决算公开工作。2015年,包括教育部在内的近百个中央部门公开了部门预算和上年度部门决算,公开数据更加细化;对预决算工作附以相关说明,公开内容不断丰富。教育作为重点支出,自2012年起即细化公开到项级科目,公开程度更高。

  三是对地方财政预决算公开提出了明确要求。2013年,财政部印发《关于推进省以下预决算公开工作的通知》(财预〔2013〕309号),要求各地积极推进预决算公开工作。2014年,财政部又专门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地方预决算公开工作的通知》(财预〔2014〕36号),进一步细化地方政府预决算公开内容,并明确“公开的主体为负责编制政府或部门预决算信息的单位或部门。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本级政府预决算公开,各部门负责本部门预决算公开”。

  四是加强对地方预决算公开情况的检查。为了督促各地做好预决算公开工作,2015年底,财政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地方预决算公开情况专项检查,覆盖省、市、县三级所有负责编制政府或部门预决算信息的单位或部门,有力地推动了各地区扩大公开范围、细化公开内容、完善公开机制。

  (三)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教育经费统计公告工作。

  在做好预决算公开的同时,为全面客观地反映财政性教育经费的规模、结构、来源等情况,近几年我部积极配合教育部等部门做好经费统计工作,及时向社会发布权威数据。

  一是教育部、国家统计局、财政部每年定期发布《全国教育经费执行情况统计公告》,向社会公开全国教育经费总投入、财政性教育经费的总量、全国和各省份公共财政教育支出占公共财政支出的比例、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各级教育生均公共财政预算教育事业费和公用经费增长情况及数额等。二是教育部、国家统计局每年定期编辑出版《中国教育经费统计年鉴》,向社会详细公开全国财政性教育经费来源、占比和支出等具体情况,并按财政性教育经费的构成公布各省份财政性教育经费收支情况,做到了客观、详实。

  另外,在加大信息公开力度的同时,为提高教育经费使用绩效,财政部不仅通过制定《中央部门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办法》(财预〔2015〕88号)、《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5〕163号),对中央部门预算和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的经费使用绩效提出统一要求,还通过制定完善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提出了具体要求。比如,即将印发实施的《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法》,相关条款专门对绩效评价与监督检查工作作出明确规定。

  综上所述,我国已经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政府规范性文件为补充,既有共性统一要求、又有教育行业特点的相互衔接、紧密联系的教育经费信息公开制度框架,从不同角度对公开内容、公开时间、公开主体、监督管理、绩效评价等作出了详细规定,形成了较为完整的制度体系。下一步,我们将与有关方面一起按照职责分工,继续抓好贯彻落实工作,并根据具体实施情况完善相关制度,进一步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更好接受社会监督。特别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71号)、《关于深入推进地方预决算公开工作的通知》(财预〔2014〕36号)等规定,配合作为教育经费预决算信息公开主体的教育部门,在继续做好中央本级教育经费预决算公开工作的同时,加强对各地教育经费预决算公开的指导和检查,推进地方教育经费预决算公开工作深入开展。

  二、关于完善教育经费统计体系

  现行教育经费统计体系是由教育部、国家统计局和财政部共同制定的。按此体系,我国财政性教育经费主要由以下三部分构成:一是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的教育经费,包括教育事业费拨款、科研拨款、基本建设拨款和其他拨款等,这部分经费是主体;二是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教育经费,包括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教育基金等;三是企业办学中的企业拨款、校办产业和社会服务收入用于教育的经费等。其中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的教育经费,已经包括了建议中所提到的各级政府对各类教育事业的投入总额、结构以及落实国家教育投入政策等情况。下一步,我们将配合教育部等部门加强和完善教育经费统计工作,进一步明确责任分工,规范统计行为,提高数据质量,完善发布程序,健全公告机制,加强信息应用。

  三、关于接受人大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国务院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向大会作关于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以及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地方各级政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向大会作关于总预算草案和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第七十七条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编制中央决算草案,经国务院审计部门审计后,报国务院审定,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编制本级决算草案,经本级政府审计部门审计后,报本级政府审定,由本级政府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乡、民族乡、镇政府编制本级决算草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第八十六条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财政部及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认真执行上述法律规定,按照同级人大和政府的要求,积极做好预决算情况的报告工作,自觉接受人大监督。从2016年我部的相关工作看:3月份,受国务院委托,我部向第十二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提交了《关于2015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16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和预算草案,并接受人大代表审议;6月份,受国务院委托,向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提交了《关于2015年中央决算的报告》和决算草案,并接受人大常委会审议;目前我部正在按照预算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代拟《国务院关于今年以来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将按程序报批后,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需要说明的是,教育作为财政重点支出以及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领域,财政部在汇报预决算情况时,一直将其作为重要内容之一。除此之外,全国人大常委会相关专门委员会近年来专门听取教育预算安排和执行情况的汇报,并根据工作计划安排还通过专题询问、执法检查等多种方式,督促政府相关部门做好教育预算安排、执行和资金管理工作,监督力度不断加大,法治化程度不断提高。今后我们将继续按照规定进一步做好预算公开等相关工作,自觉接受人大的监督,更好地促进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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