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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大对河北产能过剩行业‘去产能’支持力度”
建议的答复(摘要)

发布日期:2016年12月22日

  一、关于将水泥、平板玻璃行业纳入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或设立化解过剩产能专项资金予以支持问题

  钢铁和煤炭是重要基础性产业,产业过剩矛盾尤为突出,涉及人员安置问题多,因此,落实《国务院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6号)和《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要求,中央财政设立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用于钢铁、煤炭行业人员分流安置,不能用于水泥、平板玻璃行业,目前也难以设立相关专项资金。

  二、关于扩大奖补资金使用范围问题

  按照《国务院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6号)和《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要求,化解钢铁、煤炭产业过剩产能,应综合运用市场机制、经济手段和法治办法,建立市场化调节产能的长效机制,财政资金支持主要用于人员安置,维护其合法权益。因此,不宜将奖补资金用于弥补拆除设备资产损失、债权债务清偿等。

  三、关于国家安排政策性长期低息信贷资金问题

  近年来,进出口银行和农业发展银行立足政策性银行职能定位,不断加大对河北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截至2016年3月末,进出口银行在河北地区信贷项目共计25个,贷款余额72.5亿元;农业发展银行在河北地区累计支持企业共855户,贷款余额894.87亿元。下一阶段,我们将继续支持进出口银行和农业发展银行在业务范围内,加大对河北地区符合条件的企业兼并重组项目提供信贷支持。对于是否安排政策性的长期低息信贷资金专项支持河北企业兼并的问题,需结合国家相关政策、区域发展实际、项目具体情况等因素统筹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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