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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扩大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给予化解过剩产能特殊政策支持”建议的答复(摘要)

发布日期:2016年12月22日

  一、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使用范围问题

  按照《国务院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6号)和《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要求,化解钢铁、煤炭产业过剩产能,应综合运用市场机制、经济手段和法治办法,建立市场化调节产能的长效机制,财政资金支持主要用于人员安置,维护其合法权益。因此,不宜将弥补企业拆除设备资产损失、债权债务清偿等纳入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的使用范围。此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明确,专项资金由地方和中央企业主要用于国有企业职工分流安置工作,也可统筹用于符合条件的非国有企业职工分流安排,具体使用范围由各省结合实际确定。因此,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可向当地主管部门提出资金申请。

  二、关于企业兼并重组和结构调整给予金融支持问题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财建[2016]151号)已明确,根据国务院确定的原则和专项建设基金组建方案,支持符合条件的钢铁、煤炭企业按规定申报项目使用专项建设基金。

  三、关于其他财税政策支持问题

  关于对保留钢铁企业新上的提档升级和非钢项目给予贷款贴息支持,对钢结构建筑给予适当补贴,目前均没有相应的资金渠道。按照国务院有关清理整合专项财政资金、让市场发挥资源配置决定性作用等要求,不宜新设立相关专项。

  关于对特殊地区加大财政定向转移支付力度,在现行政策中已有体现。中央财政在分配转移支付时,已充分考虑各地区资源、环境等实际情况,如目前中央对地方均衡性转移支付建立内在“自动补偿”机制,地方政府因治理环境、减少污染、控制排放等削减工业项目等以及生态环境工程建设等形成的财政减收增支自动放大该地区的标准收支缺口,其享受的均衡性转移支付也相应增加,形成对这些地区转型发展成本的自动补偿,促进地方财政平稳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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